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貌平平”


  近期住建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当前我国房价难抑,购房需求过于旺盛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和完善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疏导购房需求,引导租房需求,所以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

  我国居民在住房消费上“重购轻租”,部分原因是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在西方发达国家,住房租赁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已设立了较为完善的租房制度及租户保护条例,并将其纳入法律体系。

  比如,德国的租赁法规旨在保护租户权益,是欧洲最为严格的、保护力度最大的法规之一,这也使得德国的租房率稳居欧洲首位。政府提倡租户签订不规定期限的合同,租户如需解约,需要提前3个月通知房东,否则需要继续承担房租,直至3个月期限满。如果房东想要解约,需要告知租户解约理由。德国法律规定房东每隔15个月可对租金做出调整,此外德国相关部门组织每年会结合区位及住房质量针对每一个区域的租金最高额度做出限制,房东必须遵守这项规定,否则在退还租户超额租金的同时还会被处以高额罚金。

  再如,法国的租赁法律规定不带家具的住房出租租期最少为3年,带家具的住房出租租期最少为1年。租户可在任何时间结束合同,但必须提前2-3个月通知房东。房东不可以随意解约,如果房东不愿意再出租,他必须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告知租户,并提供法律认可的理由,如需要自住、需要卖房(此时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租户违约(如不付租金、滥用房屋、没有购买住房保险等)。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才可以充分保障住房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益,实质上提升租赁住房的服务品质,提高其与自有住房的可替代性,从而有效刺激租赁住房市场需求。

  住建部的这个新规定中规中矩,有点相貌平平。对于房客权益的维护,与德法两国相比,笔墨并不多。当前,政府管理最大的难点在于房东不去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政府也就不知道市场交易情况,而且征不到税。对于这种违规行为,“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力度偏小,还是难以改变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