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翁游戏风靡数十年,可能很多人玩的第一个电脑游戏就是它。大家都记得里面的孙小美、阿土伯、金贝贝、钱夫人等。这款游戏具备广泛的人气,但他的商标历程却发人深省。
大宇公司是注册在台湾的一家公司。早在2005年3月大宇公司就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获得了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大宇公司的商标是3个繁体的 “大富翁”文字。这款游戏广泛用于单机版,但并未开发过网络游戏。2005年7月16日,一款由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关联企业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软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为“盛大富翁”,盛趣公司授权盛大网络公司运营该款游戏。
自此之后,大宇公司便走上了上诉之路,上诉理由是,其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2005年6 月,原告发现被告盛大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与原告的《大富翁》游戏属同一服务项目,且“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盛大富翁”并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混淆和误解。因此盛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盛大方面的答辨称,
,“大富翁”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大富翁”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被告有权正当使用。被告的游戏名称“盛大富翁”系由被告的企业字号“盛大”和通用词汇“富翁”两部分组成,属合理使用,且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被告的游戏名称“盛大富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最后法院判决盛大获胜。
大富翁这个案例是一个商标名弱化成通用名的案例。应该说在2005年大宇公司在大陆注册时,其商标还是具有一定显著性,但在长期的使用中,没有对商标名形成专业的保护,使它逐渐弱化成一个行业通用名词。那么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商标名和通用名之间的关系。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而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
很多商标,都是起初是商标名,而且是先创新的企业申请注册的,由于没有加以专门的保护,当这个产品或服务在行业内兴起,其他企业纷纷拥入,多年以后淡化成通用名。如著名的如计算机行业的“优盘”商标之争。一旦商标涉及到利益便有可能引发行业的竞争,例如葡萄酒业中的“解百纳”商标。“兰贵人”商标挑起的茶商激战。中华商标超市网(http://www.gbicom.cn)专家说,企业对商标的保护,应该纵观全局,不能够注册了便高枕无忧,还应该适时的监测与观察,并且注重收集商标的宣传证据,在关键时刻用充分证据表明该名称为自己企业所创立,才能拥有它带来的经济利益。(张华)
大富翁商标 从商标变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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