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司法武器保障海权与航路》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对于海权与航路保障的要求大为提高,但是这些保障措施比较多地偏重于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手段上,较少涉及到运用法律与司法武器。近几个月来,发生的正反两件事例,则为我们实施法律保障手段提供了借鉴。
其一,反面事例。九月,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发生后,日方无理扣押了在钓鱼岛海域作业的渔船船长,并准备以日本国内法由日本那霸地方检察厅对中国船长提起诉讼,后在中国官民的强大压力下,日方最终决定释放中国渔船船长。尽管日方其行为不法,但手段仍可借鉴。
其二,正面事例。十一月,德国汉堡法院审理十名索马里海盗案,这些索马里海盗曾经在今年四月武装劫持德国货轮,后被荷兰海军擒获并引渡给德国政府,于是,德国汉堡法院运用德国法开审了四百年以来首起海盗案,引起国际社会与司法界的关注,这对正在崛起中的大国、渐渐权益国际化的中国,更值得借鉴。
从这两件事例中,无论对错,都可归纳出一个结果,即运用国内法与国内法院保障所在国海洋与航路上的权益或“权益”,这是值得借鉴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手段于前,法律与司法手段于后,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既显得冠面堂皇、合理合法,又显示了一个国家的实力与力量。
在黄海、东海、南海、索马里海域及其他航路上,或在国际海域中,中国船舶的航行与作业也屡遭侵袭,有的是本地海盗,有的是国际犯罪团伙,有的是某些外国政府默许或授权下的行为,也有些则更就是某些外国政府机构以“执法”为名的行为,十分嚣张。林林总总,就是刻意侵犯中国海洋权益与航路安全,就纠纷解决方式看,主要是政治、军事、外交或行政执法方式,极少运用法律与司法手段。
那么,中国法律与中国法院可否也援引、参考前例,对那些侵犯中国海洋权益与航路安全的行为,依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审判之?答案则是肯定的。在航路上袭击中国船舶即侵犯中国权益,完全可以适用中国法,在中国海权区域(包括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发生的侵权行为,也就是对中国权益的侵犯,中国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
对于保障中国海洋权益与航路安全,从法律程序法的角度,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等已有了一个框架性的规定,从法律实体法的角度,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一系列双边、多边国际协定外,也有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领海及毗连区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渔业法》等一系列法律及相配套的法规等。因此,在中国法院依中国法审判相关侵权案件以维护中国海权与航路,仍是一个可行、可为的方式,而敢于将国际事件侵犯中国权益行为运用中国法在中国法院审判之,也是为中国现代化大贸易格局服务的表现。
尽管如此,中国法律仍有一些需要与国际司法进一步衔接完善的方面,如广泛的引渡协定,缺席审判等等。法律的衔接不等于是司法的衔接,这种保障海洋权益与航路安全的诉讼,对法律与法院的水准与公信力要求很高,专业化、国际化程度的要求与媒体关注度都较高,对此,中国法院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环节都准备好了吗?故有必要对中国法院的司法习惯作出必要的调整,并予以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