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我们的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走上邪路!
据有关报道,云南楚雄州试行“一把手组阁”领导班子制度的改革,在几个县的局、镇进行了试点。今年6月,云南元谋县元马镇党委书记彭金富联合镇长“组阁”了自己的班子。元谋县委根据他们的请求免掉了该镇党委、政府全部6名副职,又依照他和镇长的提名,重新任命了8名副职。虽然“组阁”人员还需经上级党委考核,但彭金富认为自主权大多了,“上级毕竟是在自己的提名名单中选择”。“组阁”者认为新的班子更团结、有活力和提高了效率。
且先不说云南这么做,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利。单说这一做法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我们知道,中国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主要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党群系统,第二类是政府领导系统,第三类是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而在这三类干部管理体制系统中,干部的选任途径和方法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党群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的产生,都是采取选举制。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干部是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的,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是按照群团章程选举产生的。当然在换届选举期间如需调整干部,上级党组织有权走任命制,可以直接任命。
第二类政府领导系统,下至村主任,上至乡镇长、县长、直至国务院总理和国家主席,都是由选民或是人大代表严格按照选举法选举产生的,任何人无权破坏国家选举法。
第三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如部委办局等)的领导干部,由各级人大负责任命,可以走直接任命的途径。但是任命的权力是各级人大而不是党委或是政府的领导(当然在人大任命前需要由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决定,最后由人大走法律任命形式)。
云南楚雄“一把手组阁制”的干部选任方式严重违犯了我国干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如果非要按照这个思路去改革干部管理制度,也只能在第三类即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中进行。我认为第三类干部管理体制可以这样改,即由行政首长(一把手)提名,由上级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同意后,最后由行政首长任命组阁。而其他两类干部必须严格按照选举法规定进行选举产生。
各乡镇的正副乡镇长是由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如果要罢免也必须严格走选举法的程序,即由乡镇人大代表严格按照选举法条例进行罢免,而县级组织部门是没有权利直接罢免由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干部的。
即使是在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现在究竟有没有条件实行“一把手组阁制”,我认为现在大多数地区条件还不成熟。我们的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我们的干部还没有到“自由组阁”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水平,我们的干部奖惩配套制度还很不完善,如果单刀直进这一制度的改革,负面效应肯定是大于正面效应,不但破坏了我们本来就不够成熟的干部选举制度,最后还会坑害了一大批干部。
选举制是民主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而且是世界发展的潮流,逆历史潮流而动,肯定是没有好结果的。当前最重要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完善好选举法,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机制,让选举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充分体现选民意愿,才能够选举出高质量的领导干部。
警惕:干部体制改革走上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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