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刊发于1998年《中国改革》杂志和《求是杂志内部文稿》
一、政府的国家经济安全职能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政府的主要经济安全职能是:(1) 将“国家经济安全”作为“公共品”,提供给企业和居民。特别是应提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制度化的和物化的公共基础设施; 建立国家经济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即建立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国家经济“不安全”和“危机”的防范与化解体系。(2) 从国家利益出发, 抑制国内外市场力量、政治力量对于本国经济安全的伤害。特别是,在“市场失灵”或某个产业整体上处于不利境地时, 代表国家来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抑制恶性垄断或非公平竞争、生态环境恶化、经济发展基础恶化等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伤害。(3) 当国家经济陷于“非安全”或“危机”状态时,采取非常手段,紧急动员国家力量,抑制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恶性因素或事件, 使国家经济尽快从“非安全状态”、“危机状态”回到“安全状态”。(4) 中央政府要借助行政权力和行政组织体系, 协调地方政府意志和部门意志, 共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抑制任何基于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干扰。
二、市场经济赋予了中央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能
市场经济赋予中央政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职能, 这主要是由“只有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才能根本地代表国家利益”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济利益分散化, 企业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与国家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企业的利益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 政府的利益目标是“国家利益最大化和政府形象最佳化”。同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地方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也不总是完全一致的。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往往需要“动员国家力量”来“协调企业和地区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只有中央政府具备这种“动员和协调能力”。因为中央政府拥有以税收方式强制集中的资源, 拥有协调企业及地区行为需要的投资、税收、财政、信贷、外汇支付等方面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任何非政府组织不可能拥有的。换言之, 只有中央政府具备动员和协调国家力量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这样, 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任, 就历史地落到了中央政府身上。强调政府的国家经济安全职能,就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还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经济危机有可能引发政府危机。其二政府缺陷会加剧经济不安全,甚至加剧经济危机。
三、潜在负面影响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政府问题
我国经济中潜藏着“非安全的因素”, 其中一些正是来自于被赋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职能”的政府。这主要是:政府掌握的经济安全信息不完备,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安全信息传递不对称。政府所掌握的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信息的完备性、及时性,对于政府正确进行国家经济安全决策有着较大的影响。政府如不能及时、完备地得到安全决策需要的信息, 它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安全决策。而我国在某些时候政府往往不能及时、完备地得到安全决策需要的信息。
(一)政府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得安全决策需要的信息, 这与政府序列中上下级之间,政府与企业、百姓之间的“安全信息不对称”有极大关系。现实中, 企业为了某种利益, 往往并不愿向政府汇报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亏损企业完全可以做出“盈利”的财务报告。地方政府为了显示自己的“政绩”, 往往并不愿意将本地区发生的不利国家经济安全的事实“呈报”中央政府。正是由于虚假的信息传递, 使中央政府很难做出某些领域、方面的国家经济安全决策, 甚至采取无助于强化国家经济安全的行动。同时,值得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政府往往轻视来自民间的安全信息, 以为只有来自政府序列的信息才是准确、及时、完备的。殊不知,民间特别是民间研究机构的信息对于政府进行安全决策远比各级政府上报的“掺水数据”更有意义。
(二)政府安全决策的正确程序,有赖于安全决策的科学性。不建立民主、科学的安全决策体制,不采用科学的安全决策分析方法,即很难做出正确的安全决策。然而,现实恰恰是,我们缺乏安全决策的民主性, 也就难以形成科学的安全决策。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设有专门的国家经济安全职能部门, 专门议决国家安全决策、特别是经济安全决策问题。但在我国, 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专门负责经济安全决策的职能部门,当然没有形成“国家经济安全决策职能部门议决制度”,经济安全决策基本上混杂在政府各类经济政策制定之中。这就会导致如下问题:①任何经济政策方案都有其特定的经济效果目标。对于经济效果的重视, 往往会使决策者忽视经济安全问题。②经济政策是由各部门制定的, 各部门都会有其自己的利益考虑。部门决策者有可能不顾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 而只求本部门权利和责任。
(三)我国还没有建立“安全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国家经济安全是人民、民族的根本利益之一,如果某些政府部门做出了对于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了重大伤害的政策决策或项目决策, 主要的责任人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然而, 至今还很难看到此类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例。按照我国现行安全决策体制, 政府安全决策的权利是“既散又大”的,没有“责任追究”, 安全决策的权责就不对称,这就很难引导和约束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中真正对国家经济安全负责。
(四)地方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矛盾。地方政府代表着地方利益, 中央政府代表着全局利益,故地方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例如,一些地方不顾国家整体利益, 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 或与外商合搞并不利于国家整体利益的投资项目。特别是,在“为政一任、造福一方”思想主导下,一些地方政府违背中央的宏观调控或治理整顿政策,过度保护地方局部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对其行为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侵害甚至视而不见,这自然应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