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五家中国企业的产品获得德国颁的“剽窃奖”?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0年2月21日)
今天看到以下新闻:
德颁剽窃奖给中国产品 称54%来自中国(节选)
据《莱茵邮报》18日报道,法兰克福展会近日公布了2010年“金鼻子剽窃奖”,共有11个奖项。其中,来自中国的获奖产品最多,共有5个。中国广州市某酒店的一款刀具商标和外形都被认为“剽窃”索林根市双立人的刀具,获得特别奖。此外,来自上海的一款冰块容器,还获得“剽窃一等奖”。而另外的来自中国宁波、广东的3款产品获得优秀奖。
看到上述新闻,让我联想到两件事:
一件事,是本人近年来多次运用舆论武器和法律武器,对一些抄袭或剽窃本人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的培训师进行打击,有的培训师在遭打击后,向本人道歉并赔偿,有的则是通过隐匿、隐瞒抄袭事实,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欲了解有关详情,可搜索“刘先明打击抄袭”或“培训师抄袭”。
另一件事,是本人因接受一次采访,发现我国四个机构花巨资、委托制作的“中国制造”电视广告,与VISA的一则广告高度雷同,于是,本人对“中国制造”电视广告是否抄袭,提出了质疑,并发邮件到委托制作该广告的四个机构,却没回应。欲了解有关详情,可搜索“中国制造广告雷同”或“质疑中国制造广告”。
结合本人运用舆论武器和法律武器、打击一些不良培训师抄袭或剽窃行为的经历,以及结合本人对“中国制造”电视广告是否抄袭提出质疑的经历,对于德国有关方面公布的2010年“金鼻子剽窃奖”,以及五个中国产品分获剽窃“特别奖”、“一等奖”、“优秀奖”,我是这么看的:
1、抄袭是很容易的,成本是很低的,获利是很快的;被侵权者要维权,是很难的,成本是很高的,获胜是很慢的。有的抄袭,事实尽管存在,但抄袭者却能通过隐匿、隐瞒事实,逃脱法律制裁。因此,被侵权者运用舆论武器,打击抄袭者,不失为一个可取的办法。德国有关方面公布2010年“金鼻子剽窃奖”,如果没有民族歧视的意图,如果剽窃事实存在,那么,“金鼻子剽窃奖”的颁发,算是舆论武器的一种合理而有效的运用。
2、2010年“金鼻子剽窃奖”的颁发,让每个剽窃者的个体性的剽窃行为,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名誉。尽管有人说这样的做法有点过分,但是,只要获奖者剽窃的事实存在,这种做法是利大于弊的。因为,它能进一步推动有关国家及其公民共同尊重知识产权,能促进人们更合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剽窃所带来的侵权影响,能对那些剽窃和还想剽窃的人,起到一种教育、警示、震慑作用。
3、2010年“金鼻子剽窃奖”涉及到的中国企业较多,这应该引起中国有关机构,尤其是牵涉到的中国企业的高度重视。牵涉到的中国企业,应该从维护中国尊严的高度,来诚实、高效对待或处理这一事情。如果构成了剽窃,就应该依照有关法律,坦诚道歉,并向被侵权者赔偿;如果没有构成剽窃,就应该拿出没剽窃的证据,去维护自己的名誉,尤其是维护中国的名誉。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创造者和拥有者的劳动成果和创新的产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愿此次获得“剽窃奖”的企业,以及那些曾抄袭过他人作品的教授、博士、硕士以及培训师,能从中吸取到深刻教训。
链接:
1、国务院参事室:媒体及时曝光有助于消除抄袭者所带来的侵权影响
2、人力资源报:平常心不等于放任
http://www.hrnewspaper.com/news/show.php?id=8879
3、中思网:强烈质疑:“中国制造”广告是否抄袭?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刘先明,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40多家单位借鉴了其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首创了“签约总经理”的咨询新方式;首创了“岗位主人翁”的新概念,并赋予其科学内涵。2008年入选“中国改革开放30年行业百名功勋人物”;2009年被推荐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或建国60周年创新人物”;曾被评为中国十大企业管理咨询师、中国十大培训师;专长于为企业提供精细管理工程、企业文化、管理创新等咨询、培训服务。E—mail:[email protected],Msn:[email protected];电话:13910823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