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奇虎”、“瑞星”的口水战看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行业中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只有第一,没有第二”。这句话充分体现出了现代竞争的残酷性。在你死我活的竞争过程中,各类厂商纷纷使出自己的拿手绝活招徕顾客。央视的广告够贵的吧,据说在卡巴斯基刚在央视播放那个成龙拍摄的广告时,360的周总曾经说过,在央视做广告,每次都要消耗掉一辆帕萨特汽车。好好地帕萨特为什么要拱手送给央视呢,当然是为了自己的知名度,进而为了自己的市场占有率。
疯狂制造自己的知名度是抢占市场的一个招数,另一个招数是贬低竞争对手的品牌和影响力,从而让潜在客户抛弃竞争对手,进而增加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前几天奇虎与瑞星之间的口水战,其斗争实质,无非是互相揭短,贬低对方。恰好笔者担任主任律师的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很多台电脑都安装了双方的软件产品,是笔者有幸见识了双方的争斗场面。
根据人民法院网的最新消息,奇虎公司因不满瑞星对自己旗下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产品的不实描述从而给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近日将瑞星公司诉至法院,站上 被告席的还有北京中关村的某科技公司。此案现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奇虎公司是专业计算机安全软件生产和服务企业, 两被告也是专门从事计算机杀毒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原告旗下的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产品,是向用户完全 免费的电脑安全软件,均合法取得公安部核发的检测合格证书与销售许可证,也深受广大网民喜爱。
2010年2月2日,两被告在其运营 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标题为《瑞星揭露黑幕:奇虎360给用户装“后门”》的文章,说:“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更为可怕 的是此‘后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黑客可以利用此后门对系统注册表和用户信息(文件)进行任意操作,例如读取、修改、删除等。”两被告更恐吓用户,并在其 客户软件上,不时出现弹窗,传播说:“瑞星揭露免费安全软件黑幕”、“360安全卫士为用户装‘后门’,可能被黑客利用,面临极大风险。”等。原告认为, 被告采取上述宣传完全是捏造事实,污蔑原告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这些言论给原告的良好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是对原告形象的严重诋毁;使广大消费者 对原告产品产生怀疑,对该产品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100万元。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不少从事IT业的朋友给我打来电话,询问我对此案件的看法。也有媒体记者朋友为了报道此事而寻求我的意见。看来,大家对案件的关心程度是非常高的。借这个机会,我跟大家聊一聊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广大读者参考。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市场秩序和市场规则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竞争。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现代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充分的自由竞争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有利于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由于每个单位或者个人都是购买者,因此,充分竞争对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是有利的。
但是,且慢。我们说的对社会有利的自由竞争,是指利用合法的竞争手段进行的竞争。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甚至是违法、侵权手段进行的竞争,不但不会对社会有利,反而会阻碍经济发展,侵害商品或者服务购买者的利益。例如,张三、李四两个商家都在销售服装,张三冒用名牌标志,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服装质优价廉,从而赚了大钱。而李四因为没有冒用名牌标志,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被张三从市场中淘汰出局。张三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然,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多,甚至有些行为还带有一定的迷惑性,需要进行仔细分析才可以做出明确判断。最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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