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信仰


法律与信仰

——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读书札记

杨翼飞

 

        一、西方文明的危机

        法律是政治机构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用以解决纠纷并对社会加以调整和控制而创制的一套程序和规则,宗教则是对生活之终极意义和人生目的的探索和个人信仰。法律意味着秩序,应对当下;宗教意味着信仰,面向未来。这是目前西方社会对法律与宗教的普遍认识。伯尔曼认为,这正是目前西方社会同时也是西方文明所面临的最严重的危机: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危机,而这一危机的缘起正是因为西方人遗忘并背离了西方历史中法律与宗教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传统。

        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共同拥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1](P13)仪式通过仪节程序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传统则标示了法律的延续性,权威标志着法律的约束力,普遍性则象征着法律与超验的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2](P21)所有法律都具有的与宗教共享的这四种要素赋予了法律以正当性和神圣性,将人们对终极价值和生活目的的追寻注入法律之中,法律因而不再仅仅是毫无感情的功利规则,它们涉及到人的全部生命,被寄予人们对平等、正义和自由的渴望与诉求,成为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并提供宗教(超验的或世俗的)得以在其中生长的土壤的活生生的程序,从而引发了人们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同,进而维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这正是西方曾经经历的法律传统,也是克服目前法律危机的希望所在。

        同时,宗教不仅是一种个人信仰,它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而其社会作用的发挥,正仰赖于法律。宗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个人体验,但是,“即使是最富神秘色彩的宗教里面,也存在并且必定存在着对于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关切。” [3](P70)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正是法律的价值所在。而且,无论是宗教群体内部的关系还是包含宗教群体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关系的调整和维系都需要依靠法律/规则。

        因此,法律借助于宗教来获得神圣性和超验性,宗教(超验的或世俗的)则需要法律为其创造生存环境和条件,两者处于依赖共生的状态。缺失了信仰,社会将式微;缺失了法律,社会将崩解。而没有了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没有了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4](P38)很不幸,伯尔曼认为,西方社会正处于这种状况之下,法律与宗教愈加分离,法律正不断丧失其神圣性,丧失人们的信仰,变成纯粹功利的东西;而宗教也逐渐丧失其社会性,成为纯粹私人的神秘体验。这正是危机所在。面对这一危机,伯尔曼大声疾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二、中国法律的传统与未来

        中国传统中法律与宗教(儒家和道家学说)也基本处于合一状态,法律建基于伦理/道德之上,道德被植入法律之中,法律成为执行道德(礼)的工具,因而是一种道德化的法律。这种法律是以义务而非权利为本位的,它是实施道德、惩治无德的手段,这种一元论的道德法律观影响至今,从而使法律承载了过重的道德负担。

        中国目前正处于由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演变的转型期,原有的建立在农业社会基础上的传统道德和价值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应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的要求,因此传统道德和价值体系在发生崩解(当然,新的适应现代民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公民道德和公民价值体系却并未建立起来)。而现代社会也要求法律摆脱原有道德的束缚,法律不再是执行道德的工具,而是确立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职责的制度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完全抛却道德,这样绝对中立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它要求法律在区分公德与私德的情况下对一些基本的超验的无论任何社会都不可或缺的价值理念——平等、正义、自由——加以确认,这些价值理念也是塑造法律正当性和神圣性的基础。

        正如伯尔曼所认同的,法律与信仰是共生的。法律生成于民众的价值信念和生活方式,但是,信念的改变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甚至滞后于生活方式的改变。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并延续至今的传统道德和信念体系并没有随中国的转型而发生根本转变(虽然在1949年后传统文化遭受践踏),它们构成了中国民间法的基础并参与塑造了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和心理结构,这些都影响了(这些影响可能是促进,也可能是阻碍,但恐怕阻碍作用更大)一个适应现代宪政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有效运作。因此,中国面对的不是伯尔曼所谓西方法律的死亡与再生的问题,因为西方法律的再生是对传统的一种回归,而中国则几乎没有可供利用的传统资源。如何涅磐重生,中国的危机更为严重。

        亦如伯尔曼所言,汉语“危机”一词本身即包含“危险”与“机遇”的双重意蕴。而中国的机遇正在于中国最终所要解决的与西方最终所要解决的是相同的问题——对权力的规制与对权利的保障。在这一方面,西方已经成功走出了一条道路。当然,表层的制度容易改造,影响制度发挥作用的深层思维却仍难于改变,宪政制度的运作仍然存在“信仰”的问题。而改变的契机便是上面提到的一句话:法律生成于民众的价值信念和生活方式。因此,一方面是加快中国的转型,从而改变已有的生活方式,这是价值信念改变的前提;另一方面,是公民教育的实施。包含但不限于个性发展教育(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有特性的个体,每一个人都有他人没有的禀赋和性情,因而应该自尊自强,张扬自己的个性,促动自己生命力和创造力的迸发,依靠自己的独特成就自己的价值)、公民道德教育(诚信、守时、礼貌)、公民价值教育(爱、和平、宽容、尊重生命)和公民人格教育(法治观念、民主思维、理性精神、权利意识、妥协理念)的公民教育的目的是将现代理念潜移默化地灌注于每一个公民的心中,从而祛除因两千余年的专制文化的熏染而深植于我们思维惯式中的臣民意识与奴隶意识等前现代的不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价值体系,重塑我们的人格,建立我们对法律的信仰。宪政制度的实施本身会改变我们的价值信念并进而发生对民间法的改造,而公民教育则在直接重塑我们价值信念的基础上推动民间法的自我改造并促进宪政制度的有效运作。两者相互影响相互推动,正是中国和平转型的契机所在。

        注释:

        [1] [2] [3] [4] []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008423于武汉长城别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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