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廉洁从政,从本质上说,就是通过监督、制约权力的运行,防止公权私用,防止权力超越法规为个人、团体或地方谋利益,防止执政过程发生贪腐畸变。因此,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使权力的运行依法、规范、有序。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党和政府并不缺少各种规章制度,对腐败堕落官员的惩处也极为严厉,为什么违规违纪、贪污腐化现象禁而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在制度失效、权力失控的现实面前,我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应该从权力运行的规律中找到应对的有效之策。
在各种词典中,“权力”主要有三个义项:1.权位,势力。2.指有权力。3.指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和支配力量。各种辞书或名人也对“权力”作了不同的定义,我觉得这些义项和定义都不能全面、准确地概括“权力”的含义,也无法表现出“权力”的内涵、外延和本质特征。我把权力定义为:权力是施授主体操控、支配他人或特定群体服从自己并按自己的意愿或某种规则去行事的一种显性或隐性的力量。权力的作用对象主要是人、事、财、物、社会、法规、政策、制度等等。权力具有扩张性、排他性、自利性、独断性、两面性、时效性及支配力、强制力、影响力等自然属性和特征,并通过决策、指令、执行、纠偏、监督、惩治等来实现。
权力的产生和授予,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一是由法律直接授予。如英国、丹麦、西班牙、瑞典、荷兰、日本、泰国等君主政体国家,其王位的法定继承人在条件成立的时候,就会由法律直接赋予国王的权力。二是法律通过民众投票来决定。如美国、德国、法国、韩国等民主政体国家,其总统或总理由国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并授予权力。三是组织内部推举授予。如世界各国政党的总书记、主席、总裁、党魁、领袖等在党内选举产生,并由党章赋予权力。四是上级机构或同级人大(议会)任命。如中国的各级行政官员及其组成部门的官员,就是由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任命的。五是通过某种强力的手段攫取地位和权力。如古代的朝代更替、王位篡夺、自立为王、战争吞并、武力称霸等等。从权力的来源和中外历史事实可以看到,权力的产生、运行和终止有明显的特征和自身的规律。
只有权力的授予者才能监督和制约权力。我们国家的反腐倡廉制度不可谓不健全、不系统、不完善,我们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不可谓不科学、不周密、不可行,我们的防范措施和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得当、不到位、不严厉,但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现象为什么日益严重、有增无减?而且为害面不断扩大,从一般文员小吏到省部级高官甚至是中央政治局委员,蜕变堕落、前腐后继,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国民的利益,阻碍了经济发展、社会昌明的进程?这说明法律、制度、舆论及民众根本无法约束和监督权力,需要党和政府找出权力产生、授予、运用、约束、监督的客观规律,正视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不足和存在问题,从权力的来源和产生入手,改革干部任免模式和程序,把惩治与预防腐败由事中、事后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进行,让能够监督权力的人来授予和约束权力,使权力在阳光下、轨道中、程序内运行。
只有权力的授予者可以界定权力的范围。从对权力的定义可以知道,权力是有特定的作用对象和范围的,而这只能由权力的授予者来界定。目前,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官员是由上级任命的,官员只对上级负责。也就是说,权力来源于上级,是由上级授予的,其作用的对象和范围只有上级才能进行界定和监控,社会公众、媒体舆论、同级或下级根本无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约往往由于精力、时效、方式等的限制,往往是滞后、失位、无效的。正因这样,全国各地才会发生为数众多的政府官员擅权、越权、弄权违法违纪事件,才会发生许多单位“一把手”权倾一方、只手遮天、任意妄为的情况,才会一再发生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为非作歹等恶行。只有对权力进行必要的清理分类,明确各种职务、岗位的权力作用对象和范围界限,并将其向社会公布,使权力不被私用、乱用、滥用。
只有权力的授予者可以规范权力的运行。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推动地方建设和经济发展,可以改善民生及凝聚人心,可以消除差异并达致和谐。用得不好,就会阻碍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民愤和激化矛盾。如为了追求政绩和GDP,一些地方官员大肆引进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的产业,导致当地污染严重,许多居民因此染上重症、怪病,贻害无穷;一些官员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2004年建设部调查统计发现,中国662个城市、2万多个建制镇中,约有五分之一的城镇建设存在“形象工程”,重复建设、“烂尾工程”、资源浪费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某种有效的力量来优化权力运行的流程、模式、效能,对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的监督、制衡和纠偏,及时发现、解决、处理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防止权力异化成为某些官员谋取私利、权钱交易、欺世盗名的工具,让权力在阳光下、轨道中、规则内规范有序运行。而中国乃至世界各国的执政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权力的授予者拥有这种力量。
只有权力的授予者可以收回授予的权力。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也曾断言: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杰斐逊和宪法之父麦迪逊也曾说过:没有人民的监督,政府便会蜕化变质,人民是自己政府唯一可靠的看守人。米尔顿•弗里德曼说,“已经集中起来的权力不会由于创造它的那些人的良好愿望而变为无害。”因此,没有监督、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对那些目无法纪、恣意妄为的官员,最有效的办法是立即收回其权力,使其失去腐败的基础和源泉,减少其违规违法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绳之以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能中止甚至够收回权力的,只能是权力的授予者。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中国的所有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应该由人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而不应由他人代劳。如果各级政府官员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官员就必须对选民负责,官员“权为谁用?利为谁谋?政为谁执?”的问题必然迎刃而解,人民对权力进行监督、约束甚至收回也就顺理成章,权力就完全处于透明可控状态。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