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问题官员的复出如何把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尤其是很多被问责的官员有时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且不少“问题官员”在执政能力上确有过人之处,因此,举贤不避“过”、用人用其长处也是可以理解的,一棒子把人打死的做法是不合情理的,谁能保证一辈子不犯点错误呢?起码给个悔过的机会。

  官员本来就该为民服务的,权力来自民众。理应服务于民众。做官要做的民心所向,做的清正廉洁,经得起民众监督和评判的才是好官。

  可是,有好多官员是悄然复出的,只不过是挪个地方而已。他日别处威风扫地,今日本地照样大权在握,何等气人的事情太多。权钱交易,买官卖官,腐败下的恶果继续在蔓延。民众怎么能信服。

  按理说,官员是否复出法律都有规定的,可法律往往对某些人是失效的,官大于法在时下有时很盛行。民众对官员复出的质疑,除了包括时间上的疑问,更多的还是复出到新职位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什么这个职位必须选择“问题官员”?是什么情况决定了非“官复此职”不可?如何考评复出后官员的新政绩?如果这些细节问题不能公之于众,就算问责时间板上钉钉,还是不能浇灭公众心头的疑虑。

  由此可见,官员复出的关键不在期限而在缘由。“问题官员”不管问题大小,复出也当照顾到公众的情绪,将复出的前因后果交代清楚,做到“进退有据”。这既是对公权力负责,也是对公民知情与监督权利的尊重。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关注到官员复出程序是件好事,这也是我们走向政治文明与行政规范的正途。接下来,相关晋升晋级也应该做出相应回应,以此对接官员复出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尤其是要落实好问题官员复出的公示制度:一方面要详细解释清楚新职位与当事官员的对应性与选择性;另一方面还要为舆论监督创设绿色通道,以便更好地监督“问题官员”的复出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