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是指我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用外汇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再外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包括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形式。进料加工的核算,现行会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本文仅就作价加工方式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作价加工也称双作价方式,即双方分别作正常的购销关系处理:外销品所用进口料作为外贸企业转售给加工厂;加工后的成品则属外贸企业向加工厂收购。
(例)某外贸企业向外商A进口原料30,000千克,价值300,000美元,将其作价转给W工厂安排加工。原料作价人民币3,000,000元,并按消耗定额计算应交成品10,000件,每件按410元人民币收购。外贸企业同时与外商B谈妥,以每件50美元的价格全部出口,汇率为1美元=8.7人民币元,近期无波动。
假设:无对口合同免征85%的进口税金,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9%。
1、计算有关进口税金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进口关税=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免征率)=300,000×8.7×20%×(1-85%)=78,300(元)
进口增值税=(关税的完税价格十关税)×增值税率×(1-免征率)=300,000×8.7×(1+20%)×17%×(1-85%)=79,866(元)
(1)借:商品采购——进料加工(300,000×8.70)2,610,000
贷:应付帐款——外商A 2,610,000
(2)借:商品采购——进料加工78,300
贷:应交税金——进口关税78,300
(3)借:应交税金——进口关税78,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9,866
贷:银行存款158,166
(4)借:材料物资——进料加工 2,688,300
贷:商品采购——进料加工 2,688,300
2、作价3,000,000元拨给加工厂,凭出库单及加工厂回单作分录:
(1)借:应收帐款——W工厂 3,510,000
贷:其他销售收入——作价加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2)借:其他销售成本——作价加工 2,688,300
贷:材料物资——进料加工 2,688,300
3、加工完成后收购入库,凭入库单及工厂增值税发票作分录:
(1)借:商品采购——进料加工成品 4,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97,000
贷:应付帐款——w工厂 4,797,000
(2)借:库存出口商品 4,100,000
贷:商品采购——进料加工成品4,100,000
4、出口交单时:
(1)借:应收帐款——外商B(50×8.7×10,000)4,350,000
贷:出口商品销售收入 4,350,000
(2)借: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4,100,000
贷:库存出口商品 4,100,000
5、申办出口退税。本例进料加工业务可退回的增值税包括两项:一是进口环节交纳的增值税;二是作价加工环节交纳的增值税。现分别计算如下:
(1)进口环节交纳增值税的退回数额与转出额:
出口退税额=关税的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免征率)×退税率=300,000×8.7×(1+20%)×(1-85%)×9%=42,282
或=实征增值税税额÷征税率×退税率=79,866÷17%×9%=42,282
转出进项税额=实征税额-出口退税额=79,866-42,282=37,584
(2)作价加工环节支付的增值税的退税额与转出额:
出口退税额=作价加工环节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征收率×退税率=(进项税额697,000-销项税额510,000)÷17%×9%=99,000
或=收购价与拨付价的差额×退税率=(4,100,000-3,000,000)×9%=99,000
转出进项税额=作价加工环节支付的增值税额-本环节的退税额=(697,000-510,000)-99,000=88,000
(3)本例出口退税额与转出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额=42,282+99,000=141,282(元)
转出进项税额=37,584+88,000=125,584(元)
根据计算结果作如下分录:
借: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125,58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5,584
借:应收出口退税 141,28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4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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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的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后委托国内的企业加工,并取得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该加工企业向外贸企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问题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的,由外贸企业向进出口管理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该证明中的第一联由外贸企业转交加工企业,由加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免征加工费(工缴费)或加工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于对加工企业收取的加工费实行免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加工企业只能向外贸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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