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备忘录之煤炭行业监管


 

中国的煤炭及焦化行业受中国政府广泛监管。该等监管涉及的范围广泛,其中包括与煤炭相关的投资、勘探、生产、采矿权、分销、贸易、运输及出口,以及与焦化相关的投资、生产、运输及出口。此外,煤炭及焦化业务需缴纳费用及税项,以及须遵守安全及环保方面法律及法规。
1、监管煤炭及焦化行业最重要的中国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该机构依照2003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成立,并且接管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绝大部分的职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及实施关于中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根据适用的法律审核及批准超过一定规模及在特定经济领域内的投资项目;制定若干运输费率包括铁路运输费用;并与商务部共同管理煤炭出口业务及出口配额。
国土资源部:有权授予土地使用权、勘查许可证,颁发采矿许可证,批准转让及租赁采矿权以及审查采矿权费用及储量评估。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督煤矿安全营运,制定各种安全规定及参与调查涉及安全的事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监督及控制环境保护工作,并且监控全国范围的环境系统。
商务部:连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中国煤炭和焦炭的总出口量以及在各授权煤炭和焦炭出口商之间分配出口配额。
铁道部:是中国负责监管铁路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以及连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铁路的建设及扩张计划,包括专用于或可用于煤炭运输的铁路。
2、投资体制改革
2004716日中国国务院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即时生效。该决定对中国主要投资项目的政府审批程序作出了重大修订。该决定取消了以住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亦需得到政府审批的规定,除非该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公布的年度投资目录中所列明的受限制行业。该决定附件的2004年度目录中,载列须经政府批准的限制性行业投资项目,其中包括煤炭开采行业。
3、煤炭行业法规
19968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从1996121日起生效。该煤炭法载列煤炭生产多方面的规定,其中包括勘探、新矿的审批、颁发生产许可证、实施安全标准、煤炭交易、对于矿区破坏性开采的保护措施、保护矿工以及行政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19日颁布、1996829日修订),中国所有矿产资源皆属国有。
根据“煤炭法”及“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煤炭的勘探及开采必须接受国土资源部及相关当地矿产资源部门的监督。一旦获得批准,国土资源部或在当地管辖区内负责监督及审查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当地矿产资源部门,将为提出申请的煤矿企业颁发勘查许可证,或为每一个矿井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向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递交年度报告。任何煤炭生产商亦必须为其各煤矿取得生产许可证。此外,各煤矿的生产量须每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省级发改委部门进行检讨。倘煤炭生产商拟从事非自行生产或自行加工的煤炭产品业务(如煤炭销售),则必须向有关当局领取经营资格证,以进行该等业务。
4、安全
对煤炭生产的安全问题实施监管的中国政府机构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若要进行兴建煤矿的项目,该项目的安全设计及程序,均须经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其地方办事处的审查及核准。在煤矿新建项目完成后并在投产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其地方办事处亦须验收及批准煤矿的设备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及适用的安全法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亦对煤炭生产商进行常规安全检查。未能遵守安全法规的生产商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及暂停经营。此外,开采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主管劳动管理及煤矿的相关政府机构汇报任何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安全事故。
根据于2004517日生效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每一间营运中的煤矿均须在2005113日之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其地方局申请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该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初的有效时间为三年,三年后可以续期。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的安全规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0511日施行的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该规程载有中国煤炭生产商须遵守的更高要求的生产安全规定及更严谨的安全标准。
5、环境保护
中国政府制定了全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影响煤炭生产、焦化生产、煤炭和焦炭的运输等业务。对于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排放控制、向地面及地下水排放污染物以及废物的产生、处理、储存、运输及处置均有适用的国家及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总局获授权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污标准;县级及以上的环保局负责各自管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地方环保局可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任何企业必须遵守这两套标准中较为严格者。
任何企业在新建生产设施或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主要扩建或翻新之前,必须向当地环保局登记或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获得批准。任何新建、扩建或翻新的设施均须经当地环保局检验并判定已经适当安装了必要的环保设备且情况令人满意,才开始运作。环保设施应与新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及同时投产使用。
6、税费
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向煤炭生产商及焦化企业征收一系列税费。此外,煤炭生产商必须根据所生产的原煤数量提取储备基金,其中包括用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储备(“维简费”),以及生产安全基金之储备。维简费以及生产安全费用目前的费率分别为每公吨人民币8.50~10.50元以及每公吨人民币3.00~ 8.00元。
下表载列主要税费及本集团应付的费用。

项目
税基
税率
相关业务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15%合资企业)
煤炭、焦化
增值税
煤炭销售收入
焦炭销售收入
13%、17%
煤炭、焦化
营业税
服务收入
 
 
城建税
增值税及营业税总额
5%~7%
煤炭及焦化
教育附加费
增值税及营业税总额
3%
煤炭及焦化
资源税
煤炭总销量
1.5~3.2元/公吨
煤炭
矿产资源补偿费
煤炭销售收入
 
煤炭
采矿权使用费
地质储量
 
煤炭
二氧化硫排放费用
排放的二氧化硫量
 
焦化
氮氧化物排放费用
排放的氮氧化物量
 
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