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为什么会成为被告?


  思思是英语系的优等生,尤其是翻译,更是呱呱叫的“好译通”。凭着自己的英文功底,思思成了一些“书商”的“目标”。“小翻译”的美名慢慢地在校园里传开了。可有一天,思思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她因为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被告上了法庭。消息传开,同学们都感到很吃惊,难道“小翻译”的美名是假的?“小翻译”是徒有虚名?

  思思对自己为什么会成为被告其实也是一头雾水。因为思思翻译的图书都是经“书商”出版的,每次出书之前,“书商”拿来原稿,思思只负责翻译。与出版社的合同也是“书商”交给思思,思思并没有多加考虑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书一出版,思思就从“书商”那里领稿费。思思也不明白,书明明是自己翻译的,又没有抄别人的东西,怎么会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呢?自己怎么会成为被告呢?

  其实思思的问题并不是抄袭了别人的作品,那么思思为什么会侵权呢?思思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翻译作品也称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者的“二次创作”而产生的作

  品。因此,“演绎作品”有两个著作权人,即原作者和演绎者。在上述案例中,思思就是演绎者。思思翻译的作品是由“书商”提供的,而“书商”并没有取得原作者的授权。因此,作为翻译者的思思,已经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在大学校园里,有很多像思思这样的同学,在从事着不同的创作。有的同学在写书,有的同学在开发软件,还有的同学和思思一样在孜孜不倦地翻译别人的作品。在这里要提醒同学们的是:在你们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千万别忘了尊重他人的权利!在本书的叙述中,我们将和同学们一起走近著作权,帮助同学们认识、理解著作权,最终合理地享有著作权,自觉地保护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