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10月正式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询意见,这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法制化进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我们对此完全拥护,希望尽早正式公布实施。鉴于物业管理的运作特点以及与个人征信的直接关联,建议尽快将物业服务费交缴情况纳入征信体系。
一、物业管理在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日益体现。物业管理是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服务性行业,做好城市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的有效维护、环境保洁、秩序维护,有利于业主资产与社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有利于生产、生活环境与城市环境的优化,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治安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的和谐。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全国人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扩大社区商业、物业、家政等便民消费”,将之作为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方面。
二、困扰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物业服务费用收缴率偏低。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地域性差异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一些经济欠发达城市的业主在买房时对物业管理消费观念和法制观念还较薄弱,拖欠或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问题较为严重地存在。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07年对4600家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的行业生存状况调查显示,有48.8%的企业反映收费率低而影响企业生存与行业发展。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多个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率不足30%。
一方面,由于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和非排他性,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因为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而阻止其得到服务,使得不交费业主能够“搭便车”得到与交费业主同样的服务,侵害了交费业主的权益。另一方面,物业费收入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若有部分业主恶意欠费,有可能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标准,使得管理水平下降,引发业主的不满,影响物业管理的和谐秩序。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秩序维护、保洁、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公共性服务成本相对固定,在企业经营成本不变的前提下,部分业主不履行交费义务将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近两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在一些城市频繁发生,直接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物业服务收费率偏低影响到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物业企业给承担保洁、绿化、秩序维护等员工工资的发放,致使企业无法维系管理和服务。
三、交纳物业服务费是法律规定的业主义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义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于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四、将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范围的建议。目前,将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范围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这是对守约业主的褒扬,对失信业主的鞭策,同时也是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据悉,央行已经分别联合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征信指导意见,将电信企业及企业环保信息逐步纳入征信范围。另据有关信息,水电煤气缴费和纳税情况也将逐步纳入征信范围。如果将量大面广的物业服务收费纳入国家征信体系,既会对征信体系建设及进一步完善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也将对促进物业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特此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和人民银行尽快将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范围,以保障物业管理运营的经济基础和社区的和谐稳定。
关于将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纳入征信范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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