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服务期 培训费
文章提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为避免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接受服务期期间劳动的期待落空。通过签订服务期协议,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案件回放:
郭女士于2008年1 0月经招聘到某银行工作,郭女士和银行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 0月1日至201 1年9月3 1日。2008年1 2月,银行安排郭女士参加定向培养,双方签订了“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约定,银行根据人才培养和业务发展需要,派遣郭女士参加公司金融业务客户经理、个人金融业务客户经理、国际业务财资营销经理或电子银行产品经理等岗位的定向培养,若郭女士经考核不能达到培养目标,可以将其转入其他非定向岗位。协议还约定郭女士参加定向培养计划后,必须至少服务2年,即
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 1日期间,若郭女士在第一年内辞职离开,需要支付定向培养费10000元;第二年内辞职的,应当支付定向培养费5000元。2009年5月,银行又安排郭女士参加金融理财师培训,并和郭女士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郭女士经培训后,必须服务3年,培训费为1 8000元。若郭女士在服务期内离开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培训费/服务期总月数×培训服务期未履行的月数。2009年8月20日,郭女士因为自身发展需要向银行提出书面辞职并于9月20日离开单位。银行认为郭女士违反服务期约定,于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以下申诉请求:要求郭女士支付定向培养费1 0000元和金融理财师培训费1 8000元。
审理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对于定向培养费1 0000元,由于定向培养银行不能提供具体的支付凭证,因此不予支持;对于金融理财师培训费1 8000元,虽有明确约定,但是银行只能提供1 3000元的支付凭证,因此只能支持银行要求郭女士支付1 3000元的仲裁请求。
张律师解读:
服务期(period of service)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服务期约定才是合法有效的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规定,要订立合法有效的服务期协议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根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是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那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效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结合本案,由于单位主张的定向培养费1 0000元和金融理财师培训费1 8000元,只能提供1 3000元的支付凭证,所以仲裁委只能支持1 3000元的仲裁请求。
张律师提醒:
那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效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结合本案,由于单位主张的定向培养费1 0000元和金融理财师培训费1 8000元,只能提供1 3000元的支付凭证,所以仲裁委只能支持1 3000元的仲裁请求。
张律师提醒:
1、 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一定要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期协议;
2、 当用人单位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后,一定要保管好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效凭证。
张伟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北京劳动法律师。
张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企业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专业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及受公司委托代为完善离职—入职程序文件、制定、修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出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处理方案、起草或修改同员工的经济补偿协议,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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