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的法律词典解释,一般条款又称为概括条款,它“大致在这两种意义上使用。(1)把法律上的要件制定为抽象的、一般的规定。以善良风俗……正当理由……为要件的规定等就是这种例子。其具体的适用听任法官,具有灵活性,在根据社会情况变化可追求妥当性这一点上,是有特点的。私法上多用于这一意义。(2)公法上例如‘认为公益上有需要时’,指以不确定的概念为行政行为要件规定,也还有把一定情况有关的情况统一整理为对象的规定。例如,不论以什么名义逃避统制的行为都是禁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一般条款就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即规定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的抽象的或者概括的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具有下列特点:(1)规定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抽象条件,即给出认定或者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一般的条件,而没有、也不能描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特征;(2)是法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3)是一种开放式的条款,即由于其内容的抽象性,据此可以认定不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情况来看,对于一般条款的态度大体上有下列情况:
一是明确规定一般条款,由法院根据个案认定法律列举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德国、瑞士等属于此种立法例。在这些国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主要是民事特别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只能向法院寻求民事救济(或者刑事救济)。
二是规定了一般条款,并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台湾公平交易法采取了此种立法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也是如此。
三是不承认一般条款的立法例。此例以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为代表。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是民事特别法,由法院实施。对于该法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获取救济,实际上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成了该法的一般条款或者说兜底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何需要一般条款?下面的理由也许说明了部分原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防止滥用他人成就的有害后果而提供了救济途径,也就是美国法官在国际新闻社案件中所说的“任何人不得不播种而收获”,其目标是保护竞争的公平,由此使得维护健康竞争成为自由企业制度的根基。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理(rationale)是基于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这种一般原则恰恰既造就了不正当竞争的优点,又形成了其缺点。不正当竞争原则的弹力性,使其能够基于个案对他人的独创成果、知识、技术或者劳动给予保护。这也反映了下列状况,即不正当行为只能根据人类的创造性进行界定(不正当行为会不断翻新),以及不可能为制定法的具体规范所穷尽。从这种意义上说,不正当竞争法既不是制定法规定的替代物,也不是单纯地扩展法定独占权(即其他知识产权法赋予的特定独占权)的一种手段。其缺点也产生于为在纷繁多样的个案中提供量体裁衣的适当保护,而不得不采取一般性的行为模式。这就意味着,决定市场行为公平和不公平的是法院或者执法机关。为减少这种固有的缺点,就需要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一个统一的一般规则,或者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条款,以增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的客观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一般条款,或许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种属性所决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什么需要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条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鲍格胥博士的几段话很有说服力,对需要一般条款的理由说得非常精辟。他指出,“一般说来,反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法最困难的领域之一。这源于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在此项工作中,立法者需针对阻碍竞争环境正常发挥作用以及在此环境下保护消费者的工商业行为,找到一种既包罗万象同时又十分恰当的表达方法”。“立法者可以求助于一个全面综合的定义,比如《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所使用的,它规定‘违背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定义有它的优点,一是外延很广,能够包括所有的有害行为;二是具有灵活性,能够长期适应市场规律的变化。但是,它也有其不足,即对于判断哪些具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提供了有限的指导,这样,在这个一般性适应过程中,就可以出现不同的司法解释”。“除规定一个全面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外,立法者也可以具体列举哪些行为应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个方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采用了,但它并未完全列举出那些具体行为必须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采取了列举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法,但立法者的意图可能受挫,因为不诚实的商人凭借其才智又发明新的不正当竞争方法,而这些方法没有被列入禁止的具体行为之列。因而,许多人认为,尽管有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禁止,但它们仅应被视为例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就是此种据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规定或者法律定义。如前所述,在一些国家(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依据,法院根据一般条款认定了大量的法律没有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调节竞争关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般条款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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