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平民百姓活得“更有尊严”?


  如何让平民百姓活得“更有尊严”?

  2010年中国面对的形势“极为复杂”:世界经济主要矛盾和问题并没有完全消除。一些主要经济体失业率居高不下,一些国家主权债务危机还在暴露,金融和财政还存在风险,大宗商品和主要货币的汇率不稳定。温家宝总理称:“由于通胀预期而使一些国家在政策的选择上产生困难,这些都有可能使经济复苏的形势出现反复,甚至二次探底。”中国老百姓有两个最基本的难题:一是收入低;二是想扩大消费但消费不起。而整个经济相对称的难题是,分配失衡导致需要消费的人没有钱,而不需要花钱的人钱太多。 中国连续3年,政府都将GDP增长目标定位8%,但每次8%后面的含义都不同。2008年是压速度的8%,2009年是保增长的8%,今年则是调结构的8%,要一个有“尊严”的8%!基于中国实际,经济增速低于8%,会引发就业困难突出等一系列问题,而超过10%,又是资源环境等难以承受的。

  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温家宝总理三提“尊严”,从2月12日在春节团拜会上讲话到2月27日接受新华网专访,再到3月5日作政府工作报告,温家宝的“尊严论”引发海内外高度关注。究竟什么是“有尊严”的生活,如何才能让百姓活得有尊严?2010年施政报告首提“尊严论”, “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如何让百姓活得“更有尊严”,是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之后的重大社会目标。通过自由、合法、有效的途径,追求每个人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最大满足,老百姓更多地关注精神生活层面和幸福指数测度问题。

  人的尊严也许会被施暴、摧残或者残忍地嘲弄,但是却不能被剥夺,除非自愿放弃。从法律层面上说,公民均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应当受到尊重,不受非法剥夺或侵犯。

  人格尊严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或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人格尊严权不仅是民事权利,而且是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尊严”,是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必要充分条件之一,当然“尊严”在某些时候也可以转化成“幸福”。公平正义是由一系列看得见摸得着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来实现的。唯有实现公平正义,人民的尊严才有了牢固根基。

  温家宝总理提出“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

  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

  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这就是我讲的尊严的含义。

  政府工作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中央和地方预算报告

  温家宝四论“尊严”

    温家宝隆重谈民生 施政报告首提“尊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