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多元的,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的大小,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按照该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人必须是被侵害的经营者。在赔偿额的确定上,首先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额。此外,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属于赔偿范围之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法没有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民事赔偿的处理权,受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都是只作原则性的提及,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新修订的刑法对于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有“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因此,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如果涉及到“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应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罪名。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形式。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形式,但行政责任的承担必须有具体的依据,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必须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