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详解
试用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个试用条款或者合同,以达到相互了解、双向选择的目的。
一直以来,试用期的约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被广泛应用。有关试用期的一些问题也比较突出,为了方便读者朋友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笔者特撰此文,希望能对读者朋友有所助益。
1、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待遇为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试用期不成立,如何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因此当用人单位在该“试用期合同”期满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实际上已经是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情况正常,此时就可以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2)同时因试用期不成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解除合同。
(3)劳动者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3、试用期保险应不应该缴纳?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内有替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强制性义务,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劳动者缴纳保险。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给缴纳保险,以致于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并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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