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药事服务费该收否?


再论药事服务费该收否?

   两会开了,教育、医疗住房又将成为两会的热点话题。医疗改革的话题也许不迫切,但是最沉重的。医疗改革的话题之所以没有其他两座大山如此重要,一是人们对健康与其他活动可持续发展的辩证关系的认识度问题;二是对人的定义的认识度问题;三是时间性不强,生病的人没有要求解决教育和住房的人多和迫切。

 

   医改的话题很多,说起来很复杂,近期工作5项,五项工作环环相扣,如果分解到可执行的细项恐怕上千项。就拿一个药事服务费来说,如果分解的话,是否要考虑到政府多个部门、大小同医院、不同专业的医生、不同的药品、药品供应商、医疗保障体系和民众。

 

   药事费要不要收呢?药事费的重要性我在很多博客文章已经说了,也谢谢媒体给与广泛的宣传。一句话概而述之:药事费是保障民众的利益的一种知识管理的支出,是应当收的。如果这句话加上条件状语就是:药事费在不取消以药养医制度的情况下也应该收。

 

   既然这么重要的收费项目,为什么“吃力不讨好”呢?原因有三:一是在这不合适的时间段上提出这样的一种收费,无疑使人们与变相的“以药养医”联系在一起,加上政府在提出逐步取消“以药养医”制度的时候将“药事服务费”当做一项补偿措施推出,这就是时也!二是谁来支付药事管理成本,一直没有明确支出,而且政策制定者也对此项收费含糊其辞。可谓地也!三是药事费对谁有利没有说清楚,政府仅仅说是补偿医院因为“以药养医”的损失,堪称人也!在天时、地利、人和都恰当的情况下推出一项与各方利益相关的政策又如何不痛苦难堪呢?!

 

   那在这种情况下,药事费如何收呢?

 

    中央已经明确表态:医改要让民众感觉到实惠,看病贵有缓解。如何到达这种理想的结果呢?我认为政府的主导作用要发挥作用了。公立医院的药事服务费应该由政府支付,不然,不管如何收,不管是通过医保如何报销,民众一定是有意见的。政府补贴给公立医院的标准应该根据床位和门诊量给于补偿。同时制订药事管理的评价标准,以保证药事管理到位,对于没到达核定的标准(人员的数量、管理的任务、药事事件、报告的质量等等)给于扣减;对于防止了重大药事事件的给于奖励。这样,才能发挥了药事服务费的作用,才能真正保障了民众的利益,使看病费用减低。也只要这样,才能避免“拆东墙补西墙”和变相的“以药养医”的感觉。

 

     以上观点是基于本人一贯提出的思考:政府为什么办医院?政府为什么办医院,不是为了医院自负盈亏吧?如果公立医院要自负盈亏,为什么要办医院呢?民营医院不是很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