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议案:我国该出台刑事《立案法》了
我国自解放至今没有刑事《立案法》,那么我国“公、检、法”对刑事立案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实事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徐主任,我认为我国光有《刑事诉讼法》还不够,都是没有《刑事立案法》造成了法律上的漏洞,造成了给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早几年我都写过《人民议案之二》,邮寄给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多年来也在我的网站上发表过。没有被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仅仅写了两个字“认为”。就是“认为”该立案的就立案,“认为”不该立案的就不予立案,该立案或者不该立案,是以“办案者本人”主观“认为”,而不是以客观事实存在为依据的。在立案与不立案之间,以执法人员的“主观意愿”认定,随意性非常大。这实际上仍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立案依据”,这本身就还是“权大于法”的表现。造成了现在“刑事立案”都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是以主观“认为”为准绳的。)
该《刑事诉讼法》仅仅写了两个字“认为”。就是“认为”该立案的就立案,“认为”不该立案的就不予立案,在立案与不立案之间,以执法人员的“主观意愿”认定,随意性非常大。这实际上仍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立案依据”,这本身就还是“权大于法”的表现。造成了现在“刑事立案”都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是以主观“认为”为准绳的。所以造成我国上访人员很多;“冤假错案”也很多;“冤假错案”不能昭雪,其原因就是,刑事案件该立案,而“公、检、法”不立案。因为,该立案或者不该立案,是以“办案者本人”主观“认为”,而不是以客观事实存在为依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仅写了两个字“认为”。这远远不够,因为该立案或者不该立案,是以“接案人”的主观“认为”。“接案人”可以主观臆断想立就立,不想立就不立;想定罪就定罪,不想定罪就无罪。
没有“刑事立案法”,法律并没有赋予办案人员执法权,那“接案人员”所通知的“认为”立与不立均系“个人权力”的看法。所以“接案人员”“认为”无道理的,对错与否,与法律无关。造成我国上访人员很多。什么情况可以立案,什么情况不立案,这样没有一个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在操作中大部分出现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相当多。因为立了案,就面临破案的任务,就牵涉到破案率的统计、上报和评比。少立案破案率就高,多立案就影响了破案率。一个基层公安局如果一年只立一个简易案件,而且又破了案。那这个公安局的破案率就是100%。如果立了10个案件,破了9个案件,那这个公安局的破案率有90%。如果立了300个案件,只破了100个案件,那这个公安局的破案率只有30%。特别是那些素质很差的警官,有悖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他们贻害国家,贻害人民,损害了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
在立过案件的实践中经常碰到“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本庭认为”或“本院认为”,这还算是有点法律依据。而在立案之前“接案人”常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86条”“认为可以立案”的决定,或“认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86条仅仅有“认为”两字,这就等于“接案人”说:根据“认为”“认为”可以立案的决定,或根据“认为”“认为”不予立案的决定,就是“权大于法”的决定,这种“决定”是严重的不负责任决定。
例如在接案的过程中“接案人”面对一个“举报人”。这个“接案人”对“举报人”有一定的成见,或者对“被举报人”有好感,“接案人”就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反之,这个“接案人”对“举报人”有一定的好感,或者对“被举报人”有一定的反感,“接案人”就可以作出“立即立案”的决定。这都是没有《立案法》闹出的笑柄。
实际上,现在没有《立案法》,在接案操作的过程中所谓“认为”是没有根据的。既是有一些具体的专项立案标准,不是不全面不规范。就是主观臆断。
提到“立案难”,难以上青天,可以调查一下,从各省、市、地、县的信访局的统计,我国上访人群从50年代到今天,络绎不绝。其原因就是因为我国没有《立案法》。造成人民群众到处长期上访。这就是在全国普偏存在的“特色”问题。所以对于一个举报案件,公、检、法机关想立案就立案,不想立案就不立案,随意性非常大。人民群众举报案件,得费九牛二虎之力,历时多年才有可能立案、侦查、审判。有些案件,立案要等到猴年马月!这就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弊端。
譬如,人民的好公仆——任长霞局长,一到登封小县,为什么上访人群蜂拥而至,其原因就是原公安局的执法人员,惧怕黑社会势力,不敢立案。广大人民遭受迫害,造成群众上访越来越多。任局长在的时候,解决了许多该立案而多年没有立案的案件。同时全国掀起了向人民的好局长任长霞学习的热潮,而任局长去世后,她的精神并没有继承下去。
由于没有《立案法》,先侦查还是先立案,谁也弄不清楚。公安甲说:如不侦查犯罪事实,怎么立案呢?公安乙说:不立案,谁去侦查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有受害者没理。
由于没有《立案法》,公安局控申处说:根据《刑法》第××条,你的举报归检察院管!检察院控申处说:根据《刑法》第×××条,你的举报归公安局管。最后,举报人无处举报。让犯罪分子更加猖獗。
如果我国有了《立案法》,法律就有可能避免向某些“强势群体”倾斜,使“弱势群体”感到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在我国普遍存在举报难、申诉难的现状下,就表现出我国法律的不公正。与许多律师议论过这个问题,大部分律师都回避它,这就说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不完整。只有北京“中国刑事律师网站”的关律师说过:我国还没有一个《刑事立案法》,都是靠一次次的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立案的。一部法律的出台不是容易的事,但愿您呼吁的《立案法》早日出台。
如果单靠修改《刑事诉讼法》来立案,怎么能够修改出一个正确的立案标准呢?。
总之, 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刑事《立案法》势在必行、势在必需。它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开、公正、公平,它是健全我国法制社会的需要,它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更加和谐。
以上是来自郑州市的李中聖先生发给笔者的一个议案。他恳请笔者能代为转交“两会”或者在网络中发表,由于笔者不是人大代表,故而以博文发之,敬请广大网友评议!
(李吉明2010年3月6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