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25日起,新闻出版总署将在全国统一换发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新版记者证首次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据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须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中国新闻出版报》2月12日)
据了解,此次换发2009新式<<新闻记者证>>将达到26万新闻工作者,其中有10余万人为广电系统的工作人员.
而这次换发<<新闻记者证>>的亮点无非有两点,一是证件制作技术更加精良,防伪技术更加成熟;二是在政见的注意事项中首次添加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从而成为新闻媒体的报道焦点无非是: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但是有的媒体恰恰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新闻媒体不是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对于一些新闻事件只有报道的权利,通常是记者在采访的时候,被采访的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委婉拒绝接受采访,即使报道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出去,相关的部门也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来给自己开脱责任.对于相关责任人构不成任何威胁,也无法解决任何实质性的问题.
何为正当理由?
在记者进行正常的新闻采访的时候,被采访人推阻记者,可以以找相关部门或者宣传人员,也可以是以妨碍公务为由公然拒绝接受采访.
正当理由是指自然灾害一类不可抗拒的以外事故或者不能克服的障碍,及其他特定事项,如果公职人员参与救灾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事件可以算做正当理由,那么什么事件可以称为不正当理由呢?这个概念太模糊.所以,,国家公职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采访的可执行性就值得怀疑了?
记者采访权有替代民众行使知情权的性质,那么政府部门只有配合的义务.可是事实恰恰相反,记者正常合法的新闻采访往往得不到合法的维护,一方面记者采访舆论监督的报道通常充满危险和难度,另一方面在媒体内部的规定中涉及媒体名誉官司如果失败了,要由记者自己进行赔偿.所以记者作新闻本身很难.,而作批评性的报道更是难上加难.
应该说,换发2009<<新闻记者证>>对于保护记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很有好处的,包括取消必须在媒体工作满一年的局限,可是仅仅从改变证件的样式和防伪技术还是远远不够的,新闻行业本身自律,杜绝新闻腐败不仅仅应该喊在口头上,更应该坚决整顿新闻队伍,包括将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在全国联网都会有很大的作用.
但是,通过新闻腐败的事件也可以看出来,一些地方包括政府部门也存在很多问题,这也需要当地的部门自纠自查.同时,对于全国40多万新闻从业者来说,取证仍然是一个很有难度的问题.
换发<<新闻记者证>>,几人欢喜几人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