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e案一:对个人所得税修正案的六点建议


近年来,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有关部门也是高度重视民意,两次提高“工资薪金收入”税目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以下简称“免征额”,但依然难以消除人们对个税改革的热议。

就目前个税改革而言,无论是在民间,还是有关研究机构,更多是侧重于继续提高免征额上,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但面对当前社会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社会保障体系依然脆弱等社会现实,国家更需要集中大量的资金用于扩大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低收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医疗保障能力。此时大幅度提高针对中高收入群体的工薪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非常不合时宜的。

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税制在运转多年之后,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需要改革的地方,此时实施全方位的改革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为此,笔者对未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出如下六点建议:

一、工薪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该恰当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工薪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各类收入群体的影响:

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五险”、公积金、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免征项目后,再扣除“免征额”2000元,超过部分我们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当前中国职工收入的现状看,真正需要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人并不是太多。如果免征额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绝大多数职工丝毫不受影响;对于目前扣除免征额部分仍有3000元的职工而言,也仅少纳税75元;而对于超过10万元的高收入者来说,就可以少缴450元。

不难看出,提高个税免征额,对高收入者减少的费用并不明显,对中等收入人群也没有增加多少实质性的好处,而财政资金的减少就会降低社会对穷人的救助能力。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必须全国统一

很多专家建议各地按照收入及物价水平制订不同的免征额,这是极为不妥的。首先,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如果分地区使用不同的标准,各地就会竞相制订最优惠的政策,在“藏富于民”和“优化投资环境”的时候,也将中央所得部分一道“藏”了起来。其次,由于目前资金的流动加速,不同地区的关联企业增多,很多高收入者在几处取得收入,如果发达地区免征额明显高于落后地区,则个人所得税将向发达地区流动,造成穷者更穷、富者更富,不利于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三、工薪所得应按月预缴,分年结算

目前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很多靠业绩提成的雇员,业绩不好的月份每月收入很少,而业绩好的月份就得缴更多的个税;一些考核较严的企业,分季度或者半年发放一次奖金,而这些奖金(仅一次可按月平均计算)都要并入当月收入中计算个税,造成当月税率过大。

建议修改后的工资薪金个税,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

四、个人所得税应该考虑家庭负担因素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个人为计税主体,不考虑其家庭人员结构及需要赡养人口情况;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考虑家庭支出因素。因而,无法真正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一些生活很困难的家庭,如果有一个成员的收入较高,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再辅以家庭赡养人口费用的扣除,以体现税法的公平。

五、取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制度

由于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有房人缴费高,无房者缴费低甚至未纳入该体系”的弊端,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已经成为高收入群体避税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建议,废除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制度,并相应适当提高免征额。

六、建议实行分类综合税制

建议保留目前对单项收入代扣代缴个税的做法,对纳税人各单项所得先课征分类税,实行源泉扣缴,然后实行年度汇缴的办法,综合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额,并考虑其家庭人口、其他成员的收入情况及支出情况,再按照累进税率进行结算。这样的综合所得税制,可以有效地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

就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而言,所占税收比重较国际上依然偏低,除了存在着一些征管漏洞以外,最大的因素还是税制的设计存在着问题。

因此,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大规模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