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是个什么罪?


    4月28日,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研究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据称,这是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透露的。 (http://news.jcrb.com/jxsw/201004/t20100429_349808.html

    近年来,驾驶机动者造成重大伤害的案件屡屡发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是强烈的社会呼声,也是社会民心所向。笔者大力造成国家加大这方面的力度。只有这样,才可能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摄,真正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决心和勇气。

    由于没有更为详细的材料而且也仍是一种想法,笔者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了解不多。不过这个名词来看,倒有一些想法。可以想像,之所以想要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正是要从立法的高度来解决相关问题。而为此单立罪名,无外是增强违法处理的针对性。这种初衷值得充分肯定。
   
    谁都不能忽视的一点在于,对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伤害的案件已经不少。如“南京张明宝肇事案”、“杭州飙车案”等,相关案件也得以办结,肇事者受到应得惩处。案件的发生,主要在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漠,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并非没有可用的法律来加以惩处。因此,从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高度来看,增强公民法制意识,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危险驾驶机动车”,到底如果只是危险性的驾驶,并未造成即成伤害事实,这种“危险”在界定上将相当困难,甚至远不如既有查醉驾的操作性好。其实,不管是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人生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机动车都只是工具,与用其他器具伤人及损人财物无异。“危险驾驶机动车”作为罪名,过实,缺乏抽象度和界定弹性。

    因此,如果作为罪名,“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还值得推敲。远不如“机动车伤害罪”(“机动车致人身伤害”和“机动车致财物损失”)更为简明。
    期待更多的立法专家得出更为令人信服的结论。共同把一项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