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人发表在4月2日,《新京报》上的《“拆迁成本导致高房价”?》一文,《中国土地》杂志的主编汤小俊先生认为本人的文章曲解原意,并且强调“在中国现阶段,土地和房屋远不到供过于求的状态,城市拆迁成本的上升,肯定是要推动地价和房价的上涨”。读完汤小俊先生的文章,觉得有必要再次澄清几个观点:
第一,我想明明白白告诉汤先生及一帮专家,中国目前的高房价原因很复杂,千原因,万原因,但唯一不算原因的原因就是所谓拆迁成本推涨房价:
其一,假设同样地段的两块地由同一个开发商获得,一个需要拆迁,一个不需要拆迁,房子建成后难道会由于拆迁成本不同而价格不同吗?其二,开发商在决定竞拍土地的时候,考虑的并不是拆迁成本,而是未来是否赚钱;其三,以3月15日北京的大望京地块的地王为例,这块土地的起拍价只有16.175亿,成交价却高达40.8亿,导致当地的楼面价达到了令人吃惊的2.75万,比同地段的二手房市场价都高,难道是因为这块地的拆迁成本高吗?建议汤先生亲自去考察一下该地的实际情况。显然,不是我在曲解专家们的话,而是汤先生刻意曲解中国高房价的诱因。
第二,汤先生说我逻辑不清。说,专家仅陈述了一个事实,马文就说人家“把矛头指向老百姓”,这种结论不知是怎么得来的?再者,即便是有人认为个别拆迁户要价过高,那么怎么就成了指向“老百姓”呢?个别人就代表老百姓吗?我想告诉汤先生的是,首先,专家们说的不是事实,其二,我的逻辑很清楚:拆迁成本高,导致房价高,拆迁成本高的原因是老百姓要价高,难道不是将高房价的靶子打向老百姓吗?其三,请问逻辑缜密的汤先生,“个别要价高的拆迁户”不是老百姓是什么?
第三,我在文中说,“原来拿农民的地,连一点青苗费都不给”,汤先生却说,任何一个对中国土地管理历史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新中国建国以来,任何征收农民土地的时候,都是要给青苗补偿费的。说我是无知之论。但是,无知的我必须告诉汤先生几个事实:其一,青苗补偿费走进法律,不过20年,而新中国已经60年了;其二,农民的土地,只有在国家“征收”的情况下才给,非因征收理由拿走农民土地,一点不补偿的情况在现实中难道少吗?其三,笔者说“现在物权法起码给了一个标准,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也不得超过土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任何稍有语法常识的人都看出,我只是在综述现在对农民补偿的法律事实,既没有武断说自物权法才有补偿标准,更没有将“30倍之说”引述为物权法的内容;其四,我国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98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并没有汤先生所言的1999年这个修订版。汤先生不仅曲解我文中很明白的意思,甚至还生造出一个1999年版本的土地管理法,实实令人惊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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