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劳动者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保证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因此当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时候,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由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先行作出工伤的认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会主动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因此法律规定了对劳动者一定的补救措施,但是因为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繁琐,涉及利害关系重大,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工伤认定的操作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中之重。
工伤认定的难度很大,实务上不易操作,大多数劳动者不知道具体事项,发生工伤后不知如何维权,确定维权方案,笔者特撰此文,希冀与劳动者有所裨益。
 
风险级别:★★★★★

维权步骤
办理事项
风险提示
请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拿伤亡证明,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或事实劳动关系,要有书面合同,或工资条,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
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按劳动局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1.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保留好证据。
2.保留伤亡证明,劳动合同,事故认定书。
3.用人单位满30日未申请工伤认定,一年内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要单位赔偿,或提起侵权赔偿。
主张保险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
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1.切勿轻易签订私了或和解赔偿协议。
2.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应依法协商,不能单方变更、解除。
不认定工伤的,申请行政复议
向劳动局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申请复议时间为知道不认定工伤之日起60日。
2.申请复议应注意保留证据。
劳动能力鉴定
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申请。
1.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
2.职工工伤医疗的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
凭劳动能力鉴定书,主张相应的费用。
1.丧失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被判刑。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后单位承担

 
典型案例
某酒店有限公司诉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酒店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协议,但该协议书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某酒店公司亦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费用一直由陈某下岗时所在的混沌公司负责缴纳。2006年9月20日晨,陈某自其住处骑一辆三轮车前往该酒店公司上班。当日6时5分,陈某行至朝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交朝阳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结论为陈卫东无责任。2006年11月24日,陈某之妻、本案第三人余某向朝阳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朝阳区劳动局于同年12月6日正式受理,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该酒店公司下发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2007年1月16日,朝阳区劳动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于2006年 9月20日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并于2007年1月22日将涉案工伤认定书送达某酒店公司。
 
诉辩双方
原告某酒店公司诉称:
1.陈某系馄饨公司下岗职工,在其公司任临时工,劳资、社保关系都在馄饨公司。
2.陈某发生交通事故之日是休息日,非其工作日,不能认定为工伤。
3.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地点,非陈某正常上下班路径必经之路。
因此,被告朝阳区劳动局认定陈某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朝阳区劳动局辩称:
1.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北京某酒店公司并未向其申请工伤认定,陈某之妻依法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局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原告,并展开调查,但发现原告伪造证据,教唆酒店公司员工作伪证,意图证明陈某不是工伤。
3.劳动局经仔细勘察,全面了解情况,认定陈某当日上早班,上午7时上班,因此认定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4.劳动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陈某工伤。
5.劳动局对陈某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我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书。
   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1.陈某为馄饨的下岗职工,但又在某酒店公司任职,与酒店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协议。
2.陈某保险费一直由馄饨公司缴纳,酒店公司未给陈某缴纳保险费。
3.陈某当日上午6时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治死亡。
4.陈某之妻余某依法向被告朝阳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5.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依法受理,并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
6.被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送达原告。
 
一审法院判决:
涉案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维持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书。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二审法院确认本案争议焦点:
1.陈某身为馄饨侯公司的下岗职工,到上诉人国玉酒店公司担任停车场管理员,在国玉酒店公司未给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陈某是否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伤害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
1. 陈某虽为馄饨公司下岗职工,但陈某与某酒店公司劳动关系清楚,某酒店公司应依法为陈某缴纳保险,并承担保险责任。
2. “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只要在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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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德忠律师专注劳资纠纷及企业劳动人事风险防控研究。专业代理劳动纠纷代理、调解、仲裁、诉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员工手册,协助企业订立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条款,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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