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二)主要内容


贷款新规主要内容
贷款新规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根主线、两条思路、两个强化和三个目标。
一根主线:就是牢固抓住“支付管理”这跟主线。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确保信贷资金合法、合规进入实体经济,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两条思路:就是全流程管理和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全流程管理思路是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思路是加强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
两个强化:就是强化贷后管理和法律责任:强化贷后管理是提升信贷管理质量的保证。强化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三个目标:防挪用、防超贷和防风险。


(一)三个办法中的五个关键环节
《固贷》、《流贷》和《个贷》都包含了五个关键环节。如下图所示:
 
第3、4两个环节中的括号部份是《个贷》中的环节名称。这五个环节都要求有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而且要求相临两个环节的部门或岗位必需分离,亦即要有四个分离。
(二)三个办法中的法律责任
贷款新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在“三个办法”中,都规定了详细的法律责任。从而把贷款新规衍变为监管法律的延伸和完善,更加突出了贷款新规的法律地位,换句话说,违反贷款新规就是违法。因此,更加有利于依法信贷和依法监管,更加有利于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建设,更加有利于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三)贷款流程中的五个风险点
 
(四)三个办法中的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1.《固贷》中的四个原则。《固贷》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要求遵循四个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


2.《固贷》的特例。银监办发〔201053号规定: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3.《流贷》的两点核心内容。一是测算要准,不得超贷。二是管控要细,确保归还。
4.《流贷》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限制。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为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流贷》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违规挪用。
5.《个贷》的“四个管理一个责任”。即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合同管理、贷后管理和法律责任。
6.个人贷款用途四个限制:一是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二是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三是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四是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7.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家访制度和受托支付管理。一方面,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8.个人贷款受托支付的三种例外情形:①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②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③事先不确定交易对象且现买现付的个体经营贷款与个人消费贷款。《个贷》作出以下特别规定:一是明确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样规定,可以满足农村经济和个体商户的实际发展需要。
(五)《指引》中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二十二条,重点有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项目融资定义。项目融资是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①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②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③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二是明确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的要求。为督促贷款人充分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指引》将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按照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加以明确,并对贷款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和增加保证贷款人相关权益的措施。《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①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②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③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外,进一步提出了根据贷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即:贷款人受托支付,必要时增加共同签证单支付。
五是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点,要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即:①专门收入账户;②动态监测;③按约对外支付;④确保归还贷款。

六强调银团贷款原则。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