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被找死”现象在医疗损害领域有许多
宋中清
近些天,河南公民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意外翻案的消息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关注。没有杀人的赵作海在当初曾九次供述自己杀人。明知杀人是死罪,曾经九次往自己身上揽罪。即,赵作海“始终”在找死。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为国家赔偿免责的规定,是不是赵作海“找死”或者“被找死”的原因。相信从事法律工作和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能明白。
抛开赵作海这样的“被找死”个案,公民被找死现象仅仅在医疗损害领域就有许多。
我办理过的医疗损害案件中,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在患者死后,在病历“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栏中,添写了“死亡”二字。含义是患者生前就知道在这家医院做这种手术可能要死亡,患者还坚决要求在这家医院做这种手术。患者在付费“找死”。
当然,通过鉴定证实,这个找死是医院事后添写造成的。即,患者“被找死”。
我们的制度在让一些人通过不顾别人的死亡而获得了利益。一些人,一些群体又为确保这种利益的违法性不被追究而随意编造离谱的借口。这就是想方设法让公民“找死”。
医疗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常会致患者死亡。切实让医者有责任心和仁心,让就医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值不值得去冒死亡的风险,让就医者了解有没有不去冒这种风险的替代方案,这是我们的制度必须考虑到的。不要动辄让患者“找死”,更不要让公民“被找死”。即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