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冤狱反思之一:法院不尊重律师,冤案将无以避免


赵作海冤狱反思之一:

法院不尊重律师,冤案将无以避免

59日上午9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并于5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今年4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此事被称为河南商丘版佘祥林案

新闻背景

199710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裳因琐事打架后,赵振裳不见了。后其家人向警方报案,警方曾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放出。

199958日,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裳。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此后,赵作海一直羁押在看守所。

20021111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430日,赵振裳突然回到赵楼村。据他说,当年打架后,他以为用刀把赵作海砍死了,遂在外流浪13年。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5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5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2010510日,商丘市当地公、检、法三方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当年侦办、起诉、审判赵作海案的全过程。有关方面承认,对于这起典型错案的发生,公检法三方都有责任,如果有一方能严格把关,就不会出现这起错案。

朱孝顶律师评论

自序

必须说,赵作海是幸运的,在当下司法体制之下,佘祥林、赵作海等最终沉冤得雪,只是个案。因为被害人复活,因为冤案不昭雪将引发天怒人怨,所以才有了佘祥林、赵作海们的幸运。我们为佘祥林、赵作海庆幸的同时,对于更多佘祥林、赵作海们该不该、能不能做一些什么,我们该不该、能不能作更深入地反省、反思,以期在中华大地上不再看到佘祥林、赵作海们!

但是,当局的某些作法,似乎离司法公正越来越远。一个李庄案,旨意中明明指出李庄只是个案,李庄应与全国律师区别开来,但席卷全国的律师整风运动已然展开;与此相对应的,李庄案之所以引发全国舆论哗然的“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并有录音录像等直接刑诉法规定的限制律师辩护权现象”、“眨眼睛构成教唆犯罪”、“证人不愿出庭”等一系列严重剥夺、限制律师辩护权的现象,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并未相应开展司法机关的席卷全国的整风运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作奸犯科,已然构成共和国有史以来最高级别司法人员犯罪,举国关注,本应作为中国司法史上一大耻辱,载入法官队伍永久的警示教育教材。但是,一个黄松有倒下了,法官队伍并未彻底引为镜鉴,一系列法院严重违法的事件仍然在颠覆着社会公正的底线。

何以,身为平民的律师出现了问题,人神共诛之;而执掌司法利器的有司人员,多为个案,多为内部反思,鲜有全国性的反思反省教育?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的中国,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度,如此作为,确显小家子气十足。中国首席大法官,执掌最高司法机关以来,先是N个至上为理念,须知,共产党是无神论者,连小平同志都谦称“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继而又主导“能动性司法”理念一再研讨、付诸实践,动辄倡导司法为平安奥运、平安世博、为金融危机提供司法服务。如此违背人类司法理念的言行,竟然获得各级法院及一批御用文人的满堂喝采。须知,不告不理,消极司法,是人类司法文明的表征。法院都去服务、保障了,谁来坚守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

 拨乱反正之时,中共中央64号文件,就已明确,党的领导只是制度性、思想性领导,党不应介入、干涉具体的案件审理。但赵作海案,政法委的会议定了调,直接造成了冤狱。

现在河南司法机关已经承认并作出了道歉,公安、检察、法院任何一关把握好了,这一冤狱就可避免。但赵作海无罪释放之后,“被旅游”事实又击碎了赵作海案成为彻底反思的任何可能。

作为新世纪新十年正在执业的律师,我们应该将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常识、我们所经历的各种离奇案件,作以记录。这种记载,因为有着我们不同的观察与思考,让未来的人们研究历史时能够体味我们这一代律师所经历的不幸、为社会公正所作的努力。以此为念,遂有了系列反思文章。

苍白的辩护、落寞的表演――律师之于刑事辩护

但凡接触过刑辩律师的人都必须承认,律师的辩护对于最终刑事案件的裁判,所起到的作用极其微弱。暂且不论某些混帐机关公然要求律师要“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了,如果律师都按上峰要求,主动配合公、检、法机关打击犯罪,那就不是辩护,而是“通奸”了。另外,还广泛存在的中小城市律师还要仰仗公、检、法机关讨口饭,在公、检、法面前主动当孙子,那样的刑事开庭,辩护只能是应景,只能向世界宣布中国还有人权,瞧,律师还在辩护。咱们只讨论,律师认真地在法庭上坚守职业道德的正常辩护,其有理、有据、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能有多少左右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

名律师、大律师亲自辩护的案件,或许最终裁判的结果会更好一些,但对裁判结果有影响的,绝不是“律师”,而是“律师”前面的“大”与“名”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力。所以,赢得辩护的,不是“律师”,而是社会影响力。假如,胡温等人愿意为某个被告人去辩护,相信,一定会胜诉,而绝无败诉的可能。

对于这种胜诉,并非法律的胜利,更非制度性胜利,实无令人振奋的空间。

而对于普通百姓而言,能请得起大律师、名律师吗,其所面对的案件能引起媒体舆论关注吗?必须看到,正是占绝大多数比例的案件,沉寂在平凡与普通之中,无人关注无从借力,辩护律师手中的法律知识、辩护意见如果在法官眼中被视为无物,那如何避免冤案?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扼杀多少正义?

判决书上网,领导们讲了一次又一次。但没有上网的判决书还占绝大多数。即使已经上网的判决书,如果你认真整理一下会发现,很多判决书还是那么理直气壮地仅以一句“辩护人某某辩护意见,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就将律师辛辛苦苦、红口白牙、急赤白脸、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一笔抹煞了。

赵作海案的判决书,我还没有看到,不知是否同样存在这个问题。但我注意到,媒体已经披露出来的信息显示,赵作海案的辩护律师也是作的无罪辩护。

首先,我向这位我尚不知道姓名的律师致敬,八年前,敢于作无罪辩护,勇气可嘉、令人尊敬。我想,那位辩护律师不至于“仅说了一句,我坚持无罪辩护意见”吧,也许,辩护律师还是说出了有理、有据、有力的辩护意见。

公正的法院、公正的判决,应当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将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理由、辩护依据完整地记载在判决书的正文上,并将合议庭不予采纳的充分理由、依据一一论证。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公正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彻底纠正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人民法院才能坚守住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