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被披露至今,体制反思令人沮丧。政法委是造成公检法三者权威错位的主要力量,是冤案发生的制度之癌,是制造冤案的始作俑者。但迄今,超然的商丘市政法委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河南赵作海冤案善后,应该处理三件事情,现在只做了一件。这三件事就是,国家赔偿,责任追究,体制反思与改进。
赔偿已经到位了,今天河南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金及生活补助,共计65万元。赔付的速度值得肯定,瑕疵是没有公布国家赔偿金、补助金两部分的具体数额,尤其是补助金,还有当地政府帮赵作海建房,这些费用似乎有很大伸缩性,政府的钱都是来自纳税人,总不能为了平复冤案舆论,就想支付多少就支付多少吧?
相比较而言,责任追究与体制反思,做得很不到位。赵作海冤案是公检法三家共同酿成,三家的责任人都要追究。但是,当地迄今只是刑拘了涉嫌刑讯逼供的2名民警,另外一人在逃。是否追究法院、检察院、政法委相关人员责任?是否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当地对此要么予以回避,要么面有难色,说当年办案的领导或者已经退休,或者已经调离,其中当年政法委书记王师灿已经退休,现在美国。大概在当地官方看来,造成冤案的罪魁就是民警的刑讯逼供。赵作海本人,不是也明确要求处理刑讯逼供的警察吗?所以首当其冲处理刑讯逼供民警,有其“合理性”,只是,我们难道不应该追问,刑讯逼供的原因又是什么?如果仅仅是在孤例中发生刑讯逼供,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民警法治意识不强等等,但是在案件侦办中,刑讯逼供却司空见惯、屡屡发生,这就说明刑讯逼供的背后存在制度缺陷。
而且,只处理几名民警让人产生疑问,他们只是该事件的替罪羊?抑或,当地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贺卫方在南方周末撰文质问,仅仅追究法官,是否公平?“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只是傀儡”。实际,被拘的几位警察又何尝不是“傀儡”?进一步讲,该案涉及的公检法领导,又何尝不是现存司法体制之“傀儡”?这就涉及了体制反思。
但赵作海案被披露至今,体制反思令人沮丧。所谓体制反思,就是期望挖出具体冤案背后的体制漏洞,加以改进,以避免冤案错案再次发生。这些反思重点涉及了公检法三者权力失衡问题,公安局在三者权力格局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院与法院异化为对警方侦查结果的一种“追认”。造成司法实践如此背离“常识”,其背后主要力量被认为是政法委。当年,该地检方曾多次将赵作海案退回,让警方补充侦查,但后来商丘市政法委对该案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该会议后,公检法三家就拧成了一股绳,一鼓作气把赵作海判了死缓。由此可以看到,政法委会议是赵作海冤案的始作俑者。
南方都市报署名羽翔的文章对此指出,“开会定凶手”是制度之癌。开会定凶手的是商丘市政法委,所以作者实际是在说,政法委是冤案发生的制度之癌。秋风与贺卫方对公检法权力配置讨论中,也重点涉及了政法委。秋风说,要把颠倒的司法权威正过来,“政法部门权力配置需要改进。事实上,全国已经有将近一半省市不再由享有最高司法决策权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了。亦早有建议提出地方政法委书记可由法院院长兼任,而在政府序列中,法院院长的级别本来就比公安部门首长高半级。”秋风期望通过移动政法委书记在公检法中的位置,来提升法院权力,制衡公安局侦查权。与此不同,贺卫方从根本上质疑政法委在司法中存在的合法性,认为政法委的集体决策机制不利于事后责任追究,“假如案件的判决是按照商丘市政法委的决定作出的,河南省高院是否可以连同政法委不负责任的责任也一并追究?显然,河南高院若追究政法委的责任,那可不仅是越权,简直是作乱。”
贺卫方的分析从侧面印证了赵作海冤案中商丘市政法委的超然地位。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建民曾对赵作海说:“你蒙冤入狱11年,我们认为这是商丘政法部门的耻辱。”对于自身一手酿就的“耻辱”,当地政法委却丝毫没有要承担责任的意思,当地官员回应说“政法委作为一个组织者,召集公检法专题会非常正常”,而且,据说,当年研究赵作海冤案的会议纪要已经不知所踪。
体制对自身反思的抗拒,让舆论失望,南方周末评论员郭光东说,“冤案‘复制’:原地反思最无趣”,作者列举了反复出现的矿难、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贪官、看守所离奇死亡等,每次都是抓几个人、赔几个钱、放几句狠话遮丑,这是治标不治本。
如对赵作海案只处理几位民警了事,当赵作海揣着65万,住着小洋楼,过着幸福生活,体制之恶是否还会推动更多的人走上这样的“幸福之路”?
20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