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意见指出,政府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传统上由国有企业垄断的领域。政府还“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意见甚至破天荒地表示“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舆论旋即将这个意见称为“新36条”,并将它解读为:自2005年2月24日著名的“非公经济36条”出台5年之后,对民营资本放开投资领域的又一个“里程碑式政策”。
实际上,两个月前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已经引人注目地宣布,国家将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鼓励民企参与到国企改制重组中来。当时,新华社援引温家宝总理的话说,将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以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
从短期内接连作出表态来看,至少中央政府是非常重视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发展这个问题的。正如一些分析人士敏锐地注意到的,在眼下房地产等资产项目泡沫膨胀、内需市场迟迟得不到壮大的大背景下,政府很希望将日益充溢的社会资本(所谓流动性)引导向真正能够造就经济新增长点、有利于创新突破并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实体领域。应当说,这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思路。因为经济结构转型之所以困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正是社会上无处不在的行政性垄断。
然而,“新36条”是否真的能够达到中央政府预期的效果呢?世界上有太多的事情,并不是仅仅凭借主观期望或自觉努力就能够轻易做到的,这里有一个路径依赖的问题。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体现中央大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非公经济36条”出台以来的最近5年间,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却出现了社会舆论广为诟病的严重的“国进民退”大潮。这有力地证明了,中央政府的宏观意愿并不总是能够顺利地转化为经济社会的现实。
问题的根源在于,在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也已经提出15年的今天,在中国的政治层面,主流意识形态仍然将发展民营经济当作实现某种其他目的——先是活跃商品市场、改善人民生活,后是扩大出口、解决就业问题等等——的手段,这种功利性的考量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后果,那就是我们的所谓市场经济始终无法随着经济体量和活力的提高而更上一层楼,进入一个普适的法治环境。
在真正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中,每一个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不论其出身、地位所有制、地域等等——都应当是平等的参与者和竞争者。他(它)们应当遵守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和契约,享有普遍适用的权利,并最终凭借各自的天赋、能力、努力和运气赢得各自应得的收益。在这种法治环境下,每一个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都是它自身的目的,而非其他行为主体(国家)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政府则是这一公平的法治环境的维护者和不同主体发生利益冲突时的仲裁者。我们深信,只要一日不树立和真正落实这种理念,真正的市场经济就一日不可能在中国建成。
那么,阻碍这种普适的法治环境落实的力量又来自哪里呢?
不久前在“央企地王”一发不可收的情况下,国资委下令,要求除了主业为房地产的16家央企,余下还有78家非房地产主业的央企有序退出房地产市场。然而,如果央企真的像许多政策宣传里说的那样,是与民企、外企等没什么不同的市场竞争主体的话,它们为什么不能涉足房地产市场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天然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国家法律对此也予以充分保护。如果央企判断房地产市场是当前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目标领域(事实上它们正是这么判断的)的话,国资委又有什么理由责令它们退出?须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包括央企在内的所有国有企业的第一要务,也是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国资委的首要职责。现在,国资委让央企撤出一个利润最为丰厚的市场,岂不是与自己的职责相违背的吗?
于是又有人说,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不是普通企业,它们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它们不应该“与民争利”。注意,这里的“与民争利”已经不再仅仅指政府与老百姓“争利”,而是同时包含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假如这种逻辑成立,则实际上国有企业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换句话说,它们必须要退出的就不仅仅是楼市,而是所有的竞争性市场;它们应当介入的,是将盈利视为天经地义的“普通企业”没有动力参与的社会公共品领域;它们实际上就成了所谓“服务型政府”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的执行机构,就像西方国家里的少数国有企业——如英国的BBC——那样。但至少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国有企业扮演的绝不是这种角色。
所有这一团相互矛盾的混乱逻辑最终都把我们带到下列这一组相互关联的问题上:理论上,国有企业的性质究竟应该是什么(它为什么要存在)?现实中,国有企业又扮演了何种角色(它都做了些什么)?国有企业与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市场经济究竟是否相容?……
经过了改革开放30多年的摸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或许并不在于“大锅饭”和“低效率”这些它们时常表现出来的表面病征。事实上,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在于它与政府行政权力的关系。过去的许多经验告诉我们,国有企业经常利用与政府的特殊关系,通过后者出台的倾向性、保护性和行政垄断性政策取得竞争的优势,从而挤压民间的经济活动空间。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往往是通过不公平的方式(裁判明显偏袒甚至吹黑哨)赢得所谓的“市场竞争”的。而正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大量存在,才使得政府无法成为一个公正的裁判。
因此,眼下已经到了必须要从根本回答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属性与定位问题的时候。否则,不仅未来我们很可能重蹈上一个“非公经济36条”颁布以来5年间窘境,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也终究难以继续推进下去。
写于2010年5月14日,本文系我为《南方都市报》撰写的2010年5月15日社论,见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