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敲响:污水之害猛于虎


    2009年,江苏省盐城市城西水源遭酚类化合物污染,导致两家自来水厂关闭,数十万市民饮水受到影响。据环保部门调查,盐城水污染事件是取水口上游一家名为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偷排污水所致。这家位于取水口上游约11公里处,生产精细化工、日用化工、印染助剂等化工产品,还曾被评为盐城市十大标兵企业。2010年1月环境保护部数据显示,12起重金属、类金属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引发32起群体性事件,这其中包括陕西省发生的大量柴油泄漏流入渭河事故,中石油兰州石化石油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广东清远、江苏大丰发生铅污染事件。20103月,四川隆昌发生了近百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接踵而至的是,湖南郴州数百名儿童血铅超标……据报道,郴州市嘉禾县腾达、金珠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两家冶炼企业,非法生产,排污严重超标。
如此频繁的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让人触目惊心,由此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污水之害猛于虎,这丝毫不是夸大其辞。分析2009年以来的重大污染事件,无一不和工业生产导致的水污染相关。这一系列关乎人们生命安全的恶性污染事件,告诫世人,搞生产,促发展很必要,但与此相比,人们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更为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这才是一切发展的基础。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中国在经济发展中伴生的环境破坏问题从未停止过。我国经济的粗放性发展,必然造成地域、行业的发展差距。具体表现为一些地区的经济结构中,高污、高耗能的工业企业占据较大比例。企业存在根本在于造福一方百姓,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在促进地方就业和经济增长的同时,企业环保问题日益突出。一些污染严重的工矿、化工、印染等相关产业往往不太重视环保工作,只管自己企业的生产,往往是废水不达标就乱排,更有甚者根本不治理,认为被发现至多罚款就完事了。这些地方企业造就了一批“成功的企业家”,但是相比对环境的破坏,他们无疑是罪人,这是他们所带来的经济增长所不能抵消的。
对待这些污染企业,我们要进行针对性的处理。对于知污不治的企业,坚决关闭整改;对于环保意识不到位造成的,进行宣传教育,并进行相关的技术推荐,帮助企业尽快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并定期进行工业污水治理的监察;对于这些企业要赏罚分明,防污、治污得力的企业可给与一定的政策支持,相反则限制其发展扩大生产。
   治理工业生产废水对于企业来讲是最基本的环保工作,首先做到这一点才能谈生产,谈对经济的贡献,只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彻底觉醒,让自己发展主业的同时,也投入恰当精力制定相应的环保举措,这样才合乎公益,也才能得到持久的支持和发展。
政策法规尚待完善
我国工业污染事件发生后,人们普遍看到的现象是,有关部门势必是一连串的反应:开会研究部署整治工作,下发通知,其他地区“积极跟进”,加大监察力度,排除潜在污染事件等等。人们从不应该怀疑相关政府部门对待事件的积极反应和行动,更不需质疑他们惩罚污染企业的能力。事实确实是这样,每次污染事件尤其是重大污染发生后,整改确实有效。涉污企业被关,大批政府部门和企业责任人被问责。对此,我们的受害人群该怎样看待这些行为呢?感谢相关领导对涉污企业和人员的惩治,满意企业的医疗补偿,对污染企业的关闭拍手叫好……也许表面现象是这样,但是这并不是人们的真实期待,因为怎样的补偿都不能挽回对环境的重大破坏,已被严重损害的健康怎样的治疗也是难以恢复原来状态。人们依旧会很不安心,因为这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污染事件在当地或是其他地方不会再次发生。面对环境污染,我们更多的期待是制定更加健全的法律,同时建立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做到知无不查,查无不处,以此保障公民的生存权。
——立法要全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的环保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防沙治沙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1989年颁布实施的,自其颁布实施后,环保相关的其他法律也逐步制定并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重大进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环境污染的发生。但是这些法律现在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目前对环保工作的要求。
尤其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自2004年以来,就一直在呼吁修改以满足新形势的需求,环保部相关领导也已经作出回应,承认《环境保护法》修改刻不容缓。直到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民盟江苏省委副主委杨展里也在为此努力建言,他认为,十几年前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公众环境利益已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环境管理执法手段不多、力度不够等问题,迫切需要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但是我们目前还未看到这部法律将要修改的相关消息。在环保立法方面,对于修改《环境保护法》并将其作为环保领域基本法律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我们期待看到真正的行动,希望这部法律的修改为环境保护单行法的修改和制定提供基本依据,从而健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体系。     
——执法要严
在我国地方政府有GDP增长压力的情况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但是我国的环保形式严峻,相关部门对污染事件的查处也越来越严格。环保和政绩对于不少地方政府来讲无疑是鱼和熊掌的选择!要环保?还是要政绩?这无疑给地方政府出了难题,知道不可兼得,但是都难以舍弃。
作为落实生态考核的地方环保部门,面临着自身力量薄弱和外界体制制约的双重难题,在履行保护环境职能方面,与政府产生矛盾。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迫切需要发展经济,一方面是上级和群众越来越高的环保需求。这就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环保部门却难作为、不作为,导致污染企业大量进入。而且有的招商引资项目污染严重,环保部门不想“开绿灯”,但领导要求审批就不得不让引进。如果因为环保部门的严格限制,那么领导和企业就认为这是在刁难投资者,破坏经济的发展。由此看来,我国环保执法存在着太多的困难,环保执法体制亟待改革。但是如果环保部门的人事、财权继续集中在地方政府手里,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就无从谈起。环保执法体制改革需要加大环保部门的权利,以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部门的压力,这样才能彻底解决环保执法力度不够、监控力度薄弱等问题。
——经济辅助
加大环境立法,严格环境执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之路。但是法律也有它的局限性,比如相对滞后性,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而客观实际又是随时变化的,所以单纯的法律手段不能完全适应需要。针对环保工作而言,需要在政策制定上,比如财政上给与一定的倾斜,运用经济政策平衡各方利益,阻止企业使用污染技术,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技术,从而达到对环保工作最有效的管理。
治水技术先行
我国工业水污染的现状亟待改变,除了政府和污染企业要大力配合开展工作外,为工业废水提供技术支持的环保企业和工程公司更显责任重大。相关数据显示,工业废水占据污水来源总量的近50%,加上工业废水的水质和水量因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的不同而差别很大。如电力、矿山等部门的废水主要含无机污染物,而造纸和食品等工业部门的废水,有机物含量很高。即使同一生产工序,生产过程中水质也会有很大变化,如氧气顶吹转炉炼钢,同一炉钢的不同冶炼阶段,废水的pH值可在413之间,悬浮物可在25025000毫克/升之间变化。工业废水的另一特点是含有多种同原材料有关的物质,而且在废水中的存在形态往往各不相同,这些特点都加大了工业废水处理的难度。                                                                                                                                                                      
据了解,“十二五”规划中将继续加大对废水治理的力度,废水排放标准也将会进一步提高,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行业和小型制造业为重点调整和治理对象。因此,大量高难度的工业废水处理就亟需水处理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和研发投入,根据不同的废水治理需求设计针对性的方案,帮助企业优化生产过程中水资源的有效利用,重点做好废水处理和回用,这对于工业生产企业和广大的致力于工业废水处理研究的企业无疑将是互惠互利的事情。有关部门统计显示,2008年我国工业废水污染治理行业的销售收入约507亿元,按工业废水污染治理行业销售产值以年均增长率15%计算,预计“十二五”期间工业废水污染治理行业的销售产值约为1375亿元。届时工业废水的治理污染产业必然会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