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对于经适房家庭再购房的新规值得肯定
李华新
记者日前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将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于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如果打算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www.fjsen.com 2010-05-19 07:48:福州晚报 )
如何对待公务员对经适房的利益享受,或是这样的一种经适房的新规,对于购房者来水是否合理,应该是没有什么不妥的,因为经适房所针对的就是家庭收入不能买得起商品房的家庭而言的,现在你要购买另外的一套房子,那么你原来所享受到的国家的补贴就应该不再享受,因此不起差价的规定似乎也没有错。
据了解,福建省在建设管理、准入审核、使用监督和交易管理方面都将从严审批。省建设厅要求,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 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 、公示。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再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 ,或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但是购买经适房的家庭是否是真的没有力购买商品房,似乎也是不好真正厘清的,但是这样的一条规定似乎是一个事后的预防的措施,因为这些大大沾了国家光的购房者,假如是自己不会再去购房,那么他的本来不应该是不得享受经适房待遇的行为,也就等于认可了。
因此说,这样的一个规定看似是严厉的,其实在有些人已经取得住房权之后,现在不过是在办理房屋的完全产权上的一个规定,而真正让百姓欣慰的应该是,这些本不应该享受经适房的购房者,应该是即使是不再购房,也是应该补齐差价的,所交的钱应该交给国家。
而且是假如是自己的经适房并不是想自己居住,而是用来出租的,也是应该收回才对。因此这个规定中的,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机构也将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全省各地还将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申请、审核、公示 、轮候制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强化使用监督,加强交易管理,确保经济 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在经适房问题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查处的力度要大,大到他不敢铤而走险,一旦查出,应该是自己不仅要受到行政处分,还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不知道福州的这一规定,能不能真正得以执行。如果不是,那么经适房的存在是否还要必要,那也是明眼人一看就明白的事情,惠民政策,真正需要的得不到,真正的需要者得不到,也是最大的社会不公。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