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控诉甘肃临夏两级法院使用早已作废的“司法解释”制造冤案


甘肃省三级法院在相关法律颁布 8 年后仍使用早已作废的 《司法解释》判定电话录音为“非法证据”,人为制造冤案

 

甘肃省三级法院在相关法律颁布 8 年后仍使用早已作废的

 

《司法解释》判定电话录音为“非法证据”,人为制造冤案

 

最高法院 2002 年 4 月 1 日起颁布实施的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 “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 “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

 

第八十二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上述 法律 规定,录音资料如果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 1995 年最高法院关于电话录音的司法解释 即:“法复( 1995 ) 2 号 《关于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日起 自然作废了。

 

但是、甘肃省临夏市法院 2007 年在审理一起当地居民和开发商合同违约案件时竞然仍使用早已废止的该《司法解释》,判定“电话录音未经对方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认定该案中关键的铁证电话录音为“非法证据”判决持有电话录音证据的原告“败诉”,致使无故的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以电话录音为合法证据为理由提起上诉,被临夏州中级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 年原告再次以本案事实符合民诉法第 179 条中的七项再审条件为依据,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 2009 年 3 月 10 日 甘肃省高级法院以( 2008 )甘民申字第 117 号民事裁定书再次不顾本案完全符合民诉法第 179 条中的七项再审条件的基本事实,不顾本案严重违反起码的法定评估程序,将临夏州、市两级法院勾结开发商私自违法编造的所谓“市场价”仍然裁定为合法!并再次依据旱己废止的该《司法解释》为依据,判定电话录音未经对方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甘肃省三级法院在相关法律颁布 8 年后仍使用早已废止的《司法解释》人为制造冤案,致使一个 1949 年参加革命己经 78 岁的老干部被逼先后数次进京上访,变成了一个地地道道“中国冤民”!

 

到底是开发商的“能量”太大、还是甘肃省三级法院法官的水平太低??

 

导致老人变成“中国冤民”的案件却是一个极其简单的合同违约案件, 原告范英(以下简称原告)于 2002 年 10 月向甘肃省临夏康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临夏市订购商品楼房一套,全部房价款共计二十万伍仟元。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原告按合同规定付清了百分之八十的房款 17 万伍仟元,剩余百分之二十按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两年后被告却严重违约,交给原告的楼房不仅没有经过任何质量验收,而且购房合同约定的卫生间全套卫生设备及三室两厅一卫的室内布局均没有成形和安装,水、电、暖更是不通,甚至是一套大梁被错倒在客厅中央、且有异于同楼其它房屋,销售不出的事故楼房,原告发现被告的欺诈行为后,提出退房,被告不同意退房,被告为了将大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楼房强行推给原告。竞派五名民工砸掉了争议大梁的一半,据掉了里面的钢筋,最终导致大梁出现了明显的贯穿性裂缝。

 

2006 年 2 月 20 日原告起诉后,被告却又嫁祸于人诬赖原告,称:“大梁是原告为了装修好看自己砸掉的”。甚至在法庭上以原告砸坏承重大梁,造成整栋楼房安全隐患为由向原告提出 200 万元的巨额索赔!面对被告如此恶毒的陷害,原告 在第一次庭审中当庭播放了原告和被告田玉良 597 秒及和被告公司房屋主管雷家辉 884 秒 ,工程师杨生龙之间就大梁被砸一事进行交谈的三次电话录音, 录音清楚的显示出正是被告自己决定并派出民工砸掉大梁的事实真相!以下是电话录音的部分片段:

 

原告范英和被告田玉良 2006 1 10 597 秒电话录音中的片段:

 

 

 

范英问 :“田经理 , 那个梁原来你说是全砸过 , 底下砌上个墙 , 和楼下做成一样的 , 这样老雷和杨工一起去砸过了 , 后头我听“天丰”给三站写了个报告 , 说梁是我砸的 , 这是怎么回事 ? ”

 

田玉良答 :“我这一饷住院呢 . ”

 

范英问 :“这个事情你知道不知道 ? ”

 

田玉良答 :“具体的事情怎么说了 , 我也没看 . ”

 

范英问 :这个梁是你们砸的还是我砸的 ? 你们的报告上怎么成了老范砸的 ? 我问一下你 , 这个事情你知道不知道 ?

 

田玉良答 :他们写回答的我知道呢 , 我说你们根据情况先回答地 .

 

范英问 :我问你的是这个报告你知道不知道 ?

 

田玉良答 :他们写的我知道呢 , 具体怎么写的我没看 . (从略)

 

 

 

原告范英和被告房屋销售经理雷家辉 2006 1 9 884 秒电话录音片段:

 

 

 

范问 :再一个老雷 , 那个梁老田他说着砸过了 , 怎么后头他写的报告上说是我砸过了 , 这个他知道不知道 ?

 

雷答 :那个问题是以毒攻毒 .

 

范问 :以毒攻毒是怎么的个话 ?

 

雷答 :你如果毒是我比你毒 , 你好是我比你好 .

 

范问 : 意思是你我反映了 , 我就要把砸哈梁的事情你赖的呢 , 就是拉 ?

 

雷答 :不是赖呗 , 你三国看了没有 ? 以毒攻毒 , 这个看了没有 ?

 

范问 :以毒攻毒是三十六计里的一计呗 .

 

雷答 :这也就是计呗 , 你如果这么做是我们也这么做呢 , 好是好哩 , 你让我一尺 , 我让你一丈 , 你不让我好是 , 我们就这们做哩 .

 

 

 

雷答:“你说老田派了 , 老田砸了 , 哪一个作证呢 ? ”

 

范问:“你说这个问题到时候说不清楚 , 是不是 ? ”

 

雷答:“这是个很明显的问题 . ”

 

范问:“这个到时候你给我作证是做哈哩呗 ? ”

 

雷答:“不呗 , 我吃上妖魔的饭 , 跟上妖魔转 , 哈哈 , 违心的事可以做呗 , 所以说 , 这个事情要和平解决呢 . ”

 

 

 

范问:“你老田好好说一下 , 具体意见提出来 , 提出来了我们商量 , 你老田也说的 , 你老范以毒攻毒的这们的事情不要作 , 你个人梁砸过了 , 你老范赖地 , 老范吃住哩吗 ? 老范早来着 , 钱出上房子住不上着急哩嘛 . ”

 

 

 

雷答 :现在这个再不说 , 我的意思 , 你如果要那个房子里住 , 那个梁再加固一下 , 给你免掉一些钱 , 把这个问题处理过 .,

 

雷答 :我的意思就是免过一点钱 , 把这个事情处理好 , 但万一不成打官司是 , 你的钱你也要不来 , 你这个房子非要不可 , 最后双方都不好 .

 

雷答 :我不顺你说话 , 也不顺他说话 , 凭良心说 , 这个事情和平解决哈 , 我的意思 , 给你补些钱 , 你考虑一下 .

 

雷答 :你那个房子里住去 , 我们再采取一些补救措施 , 具体给你补偿多少我们再说 . (从略)

 

 

 

范英和被告工程师杨胜龙 2006 年元月 13 552 秒电话录音片段:

 

 

 

范问 :杨工吗 ? 我是老范 , 我问一下 , 我的那个地坪铺了没有 ?

 

杨答 :地坪铺成个半脸汉者丢下了 .

 

范问 :原来我去是瓷砖铺上些哩嘛 , 地坪没铺可 .

 

杨答 :你要是我们就可以铺呗 , 沙子 , 水泥放哩 .

 

范问 :地坪铺了吗 ?

 

杨答 :铺上些呢 . (从略 )

 

 

 

以上电话录音清楚的证明大梁是被告派人所砸的真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 这一贯穿全案,而且合情、合理、合法,且对被告十分不利的唯一铁证 是完全合法的证据,被告也在其答辩中明确承认了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并且原告提供了移动公司出具的原告手机和被告三名当事人手机通话时间的清单为证,临夏市法院在判决中也承认砸梁事实的存在,而且明确承认砸梁行为导致该楼房存在安全隐患,至此,该电话录音形成了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是无瑕可击的铁证,完全符合该法 70 条规定的“有其它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的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法证据。但是,由于本案的被告是当地有钱有势而且经常“光顾”法院的开发商,因此被告神通广大的串通三级法院将本案中合法的铁证扣上“非法证据”的帽子予以否定!

 

为了证明“砸梁”事实、原告甚至向法院送交了由砸梁民工出具的“证人证言”和临夏州建设局出具该楼建筑质量未经验收和该大梁裂缝未处理前不得住人的公函,临夏法院无视以上铁证,竞仍然做出该楼建筑质量经过了验收,大梁被何人所砸无法认定的结论。

 

临夏法院和被告勾结的程度之深可以从原告向临夏州法院举报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后,州法院在立案调查八个月后向原告做出的《关于对范英反映州、市两级法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答复》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在此答复中 州法院对举报人提出的审判人员私自编造市场价,人为制造假案,严重违反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违法事实作出了如下答复:

 

“你反映的办案人员私自编造市场价格的问题,经查:关于楼房价值,你当时没有提出评估申请,故州、市两级法院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认定楼房价值并无不当。”

 

对 举报人提出市法院审判人员勾结被告私自 篡改、编造原告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原告诉称部分私自加入编造的 : “我诉请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并以此诉请为依据违法判决“解除合同”的事实 作出的如下答复!

 

“你反映市法院审判人员篡改你的诉讼请求的问题,经查你在市法院审理期间你总共递交了二次诉状。你第一次诉状明确请求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第二份诉状的诉讼请求是在第一次诉讼请求的基础上作了部分补充,但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第一份诉状中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明确提出要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办案人员私自篡改你的诉讼请求的问题。”

 

 

 

对 举报人提出市法院审判人员勾结被告违法否定本案中合法铁证电话录音的事实 也作出了 “电话录音为非法证据的答复”。

 

任何一个有文化的人都可以从甘肃临夏州法院纪检部门的这一前言不答后语、相互矛盾而且严重违法的“答复”中不难看出甘肃省临夏法院肆意践踏法制,人为制造假案的恶劣程度。

 

区区一个开发商,凭着几个铜板竞可以让三级法院的众多法官装疯卖傻,装成搞不清楚电话录音到底是不是合法证据这样一个简单法律常识的一群法盲!!甚至可以让甘肃省的三级法院在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到底是不是要求解除合同,这样一个简单的质问,竞然作出了三个板本的所谓“答复”!!

 

区区一个开发商,凭着几个铜板竞然可以让临夏州法院的纪检部门无视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和州委主要领导的数次“查处”批示。将未经评估,私自编造市场价的违法行为竞敢作出“并无不当”的“醉”决定。甚至可以无视临夏州建设局出具的天丰花园建筑质量未经验收和该大梁裂缝未处理前不得住人的公函,及砸梁民工亲自出具的证人证言竞仍然做出该楼建筑质量经过了验收、大梁被何人所砸无法认定的结论。

 

共和国神圣的法律竞被几个跳梁小丑肆意玩弄,糟踏到如此的地步!,共和国的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言?甘肃临夏的百姓还有什么法律的保障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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