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在微薄上刚刚发表《范德均举报遭否后被拘想到李杰斌举报长征电器》一文,已然在各大门户网站频频转载。作为长虹“财务门”事件关注者之一,此文在下品读多次,确越读越不是味儿。有三个粗浅疑问与广大关注此事的网友分享。
宋律师中如此表态,“范德均‘及时’地被四川长虹所在地的绵阳警方委托吴江警方刑拘了。这一后果,让人想起李杰斌举报长征电器事。”行文颇为理所当然,然则事实果真如此么?
建议不熟悉李杰斌事件的网友首先阅读此文(http://stock.stockstar.com/QJ2006011310135465.shtml)
很显然,宋律师人为屏蔽了这样一个消息,李杰斌是“前脚刚刚到证监会举报长征电器,长征电器后脚就指控他涉嫌经济问题,”而范德军被捕一事发生的时间,正如宋律师自己文中所述是在“可以肯定,范德均的两大方面的举报均已被否定”后。将长虹“财务门”已然了结之后的范某被抓,类比刚刚举报就被指控的李杰斌,以鄙人旁观者的角度来看颇为不妥。一个是结案后被处理的做假证的“举报人“,一个是案情未明了之时被指控的”举报人“,至这其中的微妙于不顾,是否有误导并不熟悉此事的网友之嫌?
这是其一。
再看这段“不论实名举报真实与否,监管机关调查后认为与事实不符时,举报人权益如何保护?对此,应对举报人举报积极性、正当性正面肯定并告知结论,如虛构材料,则完全可以刑法之诬告陷害罪处理。也有必要制订《举报人权益保护条例》与《证人、污点证人保护与处置法》。”
宋律师文行文诚恳,鄙人同样以为在一个监督制度健全的法治社会,举报者的权益理所当然应该受到保护。然而范德均所为真的符合“举报人”与“证人、污点证人”这样堂而皇之的名衔么?长虹一事从四川省证监局闹到国家证监局,至今已然做出“不存在虚增和重复记录销售收入的情形,未发现公司1998年相关会计处理违反当时会计制度等”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纳税情况正常,未发现有涉及指控业务范围内的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这样的调查结论,范德均例举之所谓“证据”根本丝毫不足为信。这样的证据到底有几分可信性范某当然心知肚明,即便如此他还是在相关部门未作出确实判断之前便如宋律师文中所言 “自开博客公示并公示于媒体”,这真的是一个“举报人”一个“污点证人”的理直气壮的作为么?
所有熟悉长虹“财务门“的人都知道,范德均曾因“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入狱7年。而自2002年始,范德均已经三次以各种形式,实名举报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财务造假”等问题。面对各路媒体网络对他”举报“动机的质疑,范某自己多方表态”我举报四川长虹并不是为图钱,而只是希望四川长虹向广大投资者还原事实真相。“后又在自己12年前的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以及之后入狱的丑事被网友揪出来后表态”怎么骂我,我都不去管它。我这个人怎么样,过去有过什么事情,和我举报的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财务造假,是两回事。“如此赤裸裸的此地无银的态度,有些许判断能力的人都能看出这所谓大功无私的举报,跟他与长虹的私怨绝对不会没有干系。
试问宋律师,一个利用媒体大肆宣传假证据栽赃清白企业、又有斑斑前科的所谓”举报人”,到底要受到怎样的保护才合你的意呢?
这是其二。
再看此段,“其三,不管用何种名义拘传举报人,被举报人所在地警方的介入宜谨慎。那么,如何介入呢?最好由第三方警方处置为妥,而对拘传的初步证据,宜由上级警方进行必要的实体审查,合乎条件后再实施。如有人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但应以刑法之报复陷害罪、徇私枉法罪处理。”
鄙人不是司法界人士,也不熟悉诸多法律流程。私以为相关部门已然做出长虹“财务门”一事纯属虚构的判断,那么接下来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当然是伪造证据且四处撒播的造谣者范德均。此时宋律师发出“不管用何种名义拘传举报人,被举报人所在地警方的介入宜谨慎”的言论,是否会成为变相为范德均在江苏被捕一事舆论造势。
保护“举报人”当然是一个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以鄙人粗浅的见地,这都应该是司法程序、都应该是在法庭上做的事情。在这样一个敏感的时刻,于互联网上公开这样一个循循善诱、义正言辞又充满陷阱的文章,引得广大网友频频侧目,敢问宋律师这真的应该是一个有正义感,懂司法的律师所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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