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法律思考


                                论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法律思考

                 (闽江学院经济系07金融二班 120070801210吴国树)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专门制度,具有自身独特的地位、特征与功能,在保险实务中的行使很普遍。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上在法律上有相应的限制。本文就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求偿对象、时效等方面的行使限制情形作分析。

关键字保险   代位求偿原则    法律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中的一项专门制度,该制度的法律属性是债权转移,同时也是诉讼程序上的权利转让和义务承担。一般含义是指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定或约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要件 :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2)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

3)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权利范围应以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为限,并且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

在保险实务中,作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所当然取得的一项权利,其行使较为普遍。但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上主要受到以下方面的限制。

一、适用范围的限制——代位求偿权制度是财产保险中特有的制度。

我国《保险法》第68 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从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二、求偿对象的限制——第三人不能是被保险人自己或其利益共同体成员。

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保险法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论保险法理论还是各国保险立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这一限制主要在于第三人不能是被保险人自己或其利益共同体成员。根据前述,保险人的代位权利应当是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的赔偿请求权,假设某保险事故就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所在的共同利益体成员造成,一般认为,一个人不能起诉他自己,因而保险人也不能代位起诉被保险人,至于起诉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体成员,则与起诉被保险人无异。如果容许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则等于起诉被保险人自己或者说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也即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拿回了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实际效果无异于“左手给付,右手索还”,最终等于被保险人实际上没有任何保险保障。而考虑保险法第45 条以及保险除外责任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直接主张不负赔偿责任即可。

三、时效的限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索赔权时效的约制。

时效限制指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时效。与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相区别,后者即我国《保险法》第27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的体现。而关于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时效,我国《保险法》并未予以规定。但因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性质上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即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民事赔偿请求权,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或为侵权索赔权,或为违约索赔权,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亦需遵循相应时效。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索赔权时效的约制。

我国实务中保险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以致造成第三人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与被保险人不及时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而保险人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时效保全不无关系。目前的保险立法中未规定有关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时效,既在实务中造成不必要的争议,也易使保险人怠于行使代位权,建议在保险法中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时效期间及起算作出明确规定。

综上,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仅是被保险人“靴子里的权利”。保险人如欲最大限度的保证代位求偿效果,既要考虑一般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考虑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求偿对象、时效等限制。在实务中,还要求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须及时向被保险人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等,才能最终实现代位求偿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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