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产转移至境外的处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超越了国家范围,企业处置资产,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化,还包括企业向境外转移资产,如企业将施工机械如转移至境外施工场所等。
将企业资产转移至境外排除在828号文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之外,税务总局主要考虑是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课税权,但在税收管辖权的跨境行驶上,还是存在障碍。如果税务总局允许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从而脱离监管区域不进行替代管理而直接纳入不征税范畴实在是不明确之举。
那么是否认为将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就要确认为需要视同销售呢?从828号文来看,没有理由支持这种观点是,在需要确认为视同销售的情况,仍强调“所有权转移”,对于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资产处置行为所得税处理,期待总局的后续文件加以明确。
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税务处理
1.基本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列举的情形对比条例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加了“交际应酬”,而少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等三种情形。
上述列举企业处置资产的情形并没有取《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13条规定“各种来源的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这种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的,并没有取得相关对价的,而未列举的情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确实取得对价的,如取得非货币资产和资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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