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视同销售应区分不同情况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行为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一般认为,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对此,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视同销售情形,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当然,如果属于上述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且该资产在空间上并没有转移至境外,则该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就不用确认收入,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尚未结转的成本或尚未计提的折旧可继续在后期结转或计提。如果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或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但资产被转移至境外,就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的也应按现行政策规定依法缴纳。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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