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执行时间及其衔接规定
1. 规定执行日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 尚未税务处理事项衔接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对于处于专项检查中的内资房地产企业无疑是个利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的将开发产品专为出租、自用未按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确认销售的,将按新规定处理的。对于已经补税的,可以按征管法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执行828号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文件是在条例25条下的规定,其是对视同销售规定的补充规定。
2.文件仅是对企业一般情况下资产处理的税务处理,对于企业清算、重组改制等特殊情形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3.文件仅是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于流转税还应该按相关规定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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