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包取酬”被批与道德的神圣化


    

“还包取酬”被批与道德的神圣化
廖德凯


    日前,在南京传出专门有一批靠着捡钱包和失主联系换取报酬的“职业拾荒者”存在,而无论是失主,还是一些法律工作者,都对这种“歪风邪气”进行谴责。而某律师甚至搬出法律,提醒失主可以寻求警察“帮助”,新闻报道则为律师的提醒取了个小标题:“执意要钱构成犯罪”。(6月16日《扬子晚报》)
    这个消息所蕴含的批判意识不言而喻,但对“卫道者”所维护的道德而言却相当危险。其实,无论从法律的范畴还是道德的维护来说,“还包取酬”都不应当是一个被批判的行为。此类行为被批判,其实反映了社会对当前道德滑坡焦躁的心态:一方面无力止住道德的下滑之势,另一方面,却又竭力把道德神圣化,使“有道德”成为圣人般高不可攀的追求。相当纠结啊!
    自然,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乃拾金不昧,但此“不昧”者,其意在于不贪图所拾之金,而不是不受酬劳。事实上,从儒家传统观念来讲,做好事是应该受酬的,因为这样有利于在社会上倡导做好事。做了好事是一件好事,而能受酬劳又是另一件好事,可谓“好事成双”了。孔子的弟子子路救人而受人一牛之谢,孔子很高兴:“鲁国必好救人于患也。”而另一个弟子子贡救奴回国而不受金于府(鲁国制度,赎人可在政府领赎金),孔子责备子贡:“鲁国不复赎人矣。”由是观之,从道德层面来说,做了好事而受酬劳,自古便是符合道德法则的行为。
    而在法律层面,固然有拾金而昧应被追责的法律规定,比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刑法中的“侵占罪”,但这些均属于对“昧金”者的制约性规定,而不适用于“拾金取酬”。相反的规定是,法律保护当事人因做好事而应当得到的合理酬劳。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之债”,便对捡拾钱包归还而索合理酬劳的行为作出了合法性保障规定。
    其实,当下的道德下滑趋势,除了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及各种利益诉求的冲击之外,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在于“道德家”们厘不清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把道德看得一尘不染,与世俗隔绝。而道德的世俗性和目的性并不在他们的视野之中。道德是公益性质的,这毫无疑问,但道德的实施者都是个人的,其影响到的也是个体。在这种情形之下,道德虽然属于“最高要求的法律”,但依然应当既能让人“心向往之”,同时,又能为绝大多数人“力所能及”。
    因此,让道德回归世俗,不要过于神圣化,让人们能在道德的遵守中衡量对于自己的价值(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经济的),才是道德为绝大多数人遵守的基础。当道德成为只有圣人才能遵守的规范时,道德也就不是道德了,而是成为了圣人培训班的教材,岂可期望其成为大众的行为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