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悬念,在6月11日召开的创业板发审委2010年第35次工作会议上,苏州恒久的二次上会申请最终被否决,苏州恒久正式成为“立立电子第二”。
这是《证券法》的又一次胜利。正如证监会发审会审核时所认为的那样,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以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总体上看,5项专利被终止对申请人存在不利影响。正因如此,发审会认为苏州恒久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因而作出了不予通过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撤回原核准决定。此外,中国证监会作出撤回决定后,发行人还应依据《证券法》第26条的规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苏州恒久事件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不过,苏州恒久事件对于中国股市的影响还将继续存在。尤其是证监会对苏州恒久事件的处罚过于轻松,这对于时下泛滥的发行人虚假陈述问题,显然缺少震慑力,不利于惩处新股发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首先,作为发行人苏州恒久来说,并没有因为弄虚作假行为而受到法律的惩处。虽然证监会就苏州恒久发行的善后工作作出安排,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但这显然不是对发行人弄虚作假的惩处。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苏州恒久显然属于该条规定中“已经发行证券的”范畴,应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在苏州恒久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投资者并没有看到证监会作出类似的处罚决定。
其次,对保荐机构等中介的处罚力度太轻。最近一个时期,证监会一再表示将加大保荐业务违规处罚力度,但在苏州恒久事件中,对于保荐机构的处罚,仍然还是挠痒痒,对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与该规定相比,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人的处罚,显得避重就轻。
此外,在苏州恒久事件的处理中,创业板发审委居然“零责任”。苏州恒久在首次上会时顺利过关,获得发行资格,创业板发审委把关不严是最重要的原因。但令人惊讶的是,在对苏州恒久事件的处理中,创业板发审委却没有任何人对苏州恒久事件负责。这样的事情是非常可怕的。如果发审委及发审委委员们不需要对自己的过失甚至错误负责,很难相信这样的发审委能够对上市公司的质量把关。一些弄虚作假的发行人能够一再闯过发审关,发审委的“零责任”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