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羁分离并非制度创新而是司法制度的回归


 

有好事者曾在网上问:中国最危险的地方是哪里?

回答中有说是黑砖窑,有说是血汗工厂,有说是马路上,也有人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是在政府办公大楼里———原因我就不说了。哥,你懂的。但这些都错了。正确答案是:看守所。

美国作家劳伦斯·布洛克写过一本书,《八百万死法》。题目有些吓人,其实是表达了对八百万纽约市民一种悲天悯人的人文关怀。我现在想,如果作家在写这部书之前,到中国各地的看守所走一趟,没准这八百万死法就凑齐了。

据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见诸报端的看守所死法就有:“躲猫猫死”、“睡觉死”、“冲凉死”、“发狂死”、“喝水死”、“激动死”、“洗脸死”、“呼吸死”、“床上摔下死”、“噩梦死”、“睡姿不对死”、“妊娠死”、“如厕死”、“骷髅死”、“针刺死”、“纸币开手铐鞋带自缢死”……对了,近来还出了一个“摔跤死”。这些千奇百怪,让人一提到就忍俊不禁的死法,有力地证明了,有时候中国人的想象力,并不输于外国人。

近日,一位公安部前监所管理局局长向《南方周末》记者道出了这些死法背后的真正原因。大致有三种。一种是在刑侦阶段的刑讯逼供。警察打了人,刚开始问题不大,关进去了,没有及时处理。一种是在看守所搞破案,急功近利,互相攀比,不惜动粗。另一种是将管理权交给在押人员“拐棍”。“拐棍”权力大得很,像杀人犯,手特别毒,将权力给他,就可能打死人。应该说,这种说法比较符合逻辑和事实。

病因找到了,那么,如何对此进行根治,防止类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呢?

在“躲猫猫”事件发生之后,侦羁分离的呼声就越来越响,而且在学术界早已形成了基本共识。所谓“侦羁分离”,就是把看守所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让公安机关承担的“侦查”和“羁押”两项责任分离开。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改革之后,公安机关就只管侦查了,看守所呢,成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以后警察要提审犯罪嫌疑人,就得去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了。麻烦自然是麻烦(主要是针对警察而言),可在这样有一定制约的制度安排下,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更容易得到保障。

事实上,侦羁分离不但是一种国际惯例,我国在建国初期,也是实行的侦羁分离制度。监狱和看守所都由当时的司法部管辖。后来为了便于有效打击反革命,巩固新生政权,公安部才将监管场所全部纳入进来。1983年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时,曾提出要把劳教所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但考虑到当时的“严打”需要,加之司法部刚刚重建,因而“暂缓移交”,仅把监狱移交至司法部门管理。这一暂缓就是27年。

因此,侦羁分离并不是什么制度创新,而是制度回归。可就是这样一个司法理念上不存在分歧、技术上不存在难题的改革,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2009年两会上,公安部对两名政协委员关于侦羁分离的提案做出答复,答复中明确否定了这一构想,“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的体制符合中国国情,不宜改变。”

国际惯例,一下子被中国国情碰了个头破血流!谁在疼?

看守所回归司法部门遭遇激烈反对,其实在意料之中。当年监狱从公安系统剥离的时候,也遇到了强大的反对声浪。幸好改革者顶住了压力。反对者的理由是什么呢?理由之一,据悉是为了侦查审讯的方便。在很多人看来,效率与公正相比较,效率永远是第一位的,公正永远是第二位的;他们认为,没有打击刑事犯罪的高效率,何来社会公正的蓝天白云?殊不知,一旦执法部门开始以效率为借口抵制“不枉不纵”之时,一旦司法公正被置于办案效率的对立面之时,侦查办案机关就可能主动放弃对“稳准”的追求,一味向“狠”要效率,把每一个嫌疑人都事先“钦定”为罪犯,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来成就破案率,以伪造证据来创造“铁案”。

看守所就像一只羔羊,因为这样那样的缘故,在野外迷了路。随着中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看守所这只迷途的羔羊,迟早要回到正常的监督和制约体系之中。至少,有了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各种各样的看守所死法花样,肯定会少很多;而类似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一样的冤假错案,一定也会少很多吧!

6月18日《时代信报》

http://sdxbepaper.cqnews.net/sdxb/html/2010-06/18/content_11922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