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市场化”就得承担“市场”的后果


    

要“市场化”就得承担“市场”的后果
廖德凯


    成都中心城区的一块旧城片区,因采取“两全一充分”(全自主、全阳光、充分市场化)的市场化原则进行改造而陷入进退两难境地:片区内有211户同意自主改造,但有2户不愿改造,“拖累了改造进程”。而一法学教授在接受采访时称,少数居民的利益也是利益,但不能无限放大,不能和大多数居民的利益对立,片区绝大多数居民同意,就可进行改造。(6月16日《成都商报》)
    以“充分市场化”的方式搞城区的拆迁改造,无疑是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闪光点。但从报道看,无论是同意改造的住户还是社区工作人员,都一方面乐于享受“充分市场化”给自己带来的自主快感,另一方面又对坚持“自主权”的不改造户进行谴责。利益的冲突,往往只让大家看到了自己的正义面,而忽略了他人的完全自由意志。事实上,如果要坚持“充分市场化”,就必须得承担“市场化”带来的不便,包括“做不成事”的后果。
    这些年来,在各地屡屡发生因暴力拆迁而起纠纷的事件,一些事件甚至演变为流血事件。深究这些事件发生的根源,几乎无一不是在拆迁过程中过于相信强制的力量,而漠视了当事人合法利益或个人意愿的结果。缺少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把本应市场选择的商业行为“升格”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两者的对立自然难免。
    许多学者、特别是普通民众,认为解决目前问题的办法就是尊重个人合法权益,公益的归公益,市场的归市场。应当说,这种观点已经在一定层面形成了共识,而成都的此次改造以“充分市场化”的方式,让利害相关人“全自主”,无疑切合了目前的主流民意,也为法治化、市场化解决相关问题作出了可贵的探索。但意想不到的是,政府的“充分市场化”的努力,却又一次在“民意测验”中遇到挑战,这一次是“多数利益”压制“个人利益”。
    很遗憾,此次的“多数利益者”,包括法学家们,又一次错误地理解了“充分市场化”和“自主”的内涵,错误地运用了“多数利益”来压制法治的市场。事实上,“市场化”就是个人化,就是一种平等主体的平等对话机制,无论双方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他们的利益没有谁大谁小,而只有意志的自由与否。在自由意志的表达下,个人的选择没有对错之分,只有利益的考量。而与大多数人意志相悖的当事人,也并不存在对多数人利益的“损害”,他只是对自己利益的表达和维护,也没有放大自己的利益(他的利益并没有因此而增加)。
    在充分市场化的拆迁改造中,因一两户人的反对而“做不成事”的情况是非常正常的,只因长期以来拆迁户享受到的“全自主”极少,因而此种情况反而为“多数利益”所不耻,实乃憾事。要知道,“多数利益”的根在于个人利益,如果多数人不尊重个体的权益,而想以“利益对立”的名义对其进行压制的话,那么,有哪一次的暴力拆迁不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呢?成都市“充分市场化”的破冰之举,公民、特别是学者们应当珍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