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强奸笔录的二次强暴或是权力报复的阴谋


    

泄露强奸笔录的二次强暴或是权力报复的阴谋    刘效仁

河北曲周县张丽平(化名)酒醉后曾遭党委书记石建设强奸,已让她身心憔悴,悲愤莫名。远未能想到不幸的她受到了第二次强暴。民警详细询问其被强奸过程的笔录被泄露,被人恶意复制大量散发,甚至还被发到了网上。我感觉自己像是被当众脱光了衣服,简直无地自容!真不知道今后的路该怎么走!。为此,张丽平精神失控过,也自杀过,左手手腕留下一道长长的疤痕。然两年来,她多次找到邯郸市各级检察、公安、纪检部门反映,要求立案调查,惩治泄秘者,但一直未果。( 2010-5-20 中青报)

我一直想不明白,强奸案的询问何以要如此细致,尤其是被害人何以要详述被施暴的全过程。甚至想象得出,被害人的复述作为身心再撕裂再暴露的过程,当是何等的羞辱和悲切。但事实上如此询问取证,没有人感到什么不妥,几十年来似乎一程未变。

小时候,学校的老师强奸了一个女同学,案发后许多淫秽的情节被警方传播开来,让人想想都作呕。受害人无颜再见江东父老,不得不远走他乡,下嫁他人。直到如今,也不知道在他乡她生活的怎样,是否早就忘却了那残暴的记忆?原谅了她的乡邻?那个时代,个人的权利,隐私,已经被强暴的时代践踏贻尽,既无处安放,也一钱不值。作为受害人,遭遇二次强暴似乎在所难逃。

现在法制日益健全,公民的权利、尊严、隐私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强奸案一般不公开审理,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尊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九十八条、九十九条之规定所做的证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依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规定,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同样如此。因为案卷材料一旦丢失,不仅会使证据链断裂,不利于打击犯罪,倘流向社会,就是会受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

张丽平被害长达七页的询问笔录何以泄露到社会?又是什么人在不断的复制和传播,及至网上?何以两年多了一直没有一个公正的说法?有几个细节。其一,本案在犯罪嫌疑人批捕前,询问笔录就已流出,应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其二,事发后1个月左右,曾要张撤案的石建设再次求她撤案,并拿着手里的一份材料说:你报案时的询问笔录我都拿到了,你还告什么啊?当张丽平要求看这份笔录时,石建设拒绝,并说你知道怎么回事就行了其三,办案民警王永志表示,只有当时丛台区公安分局的相关领导调过卷,别人再没看过。既然目标范围很小,且警方与犯罪嫌疑人有相互勾结的可能,我想查究起来或许并不困难。

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应该属于秘密,如笔录是从办案机关流出的话,办案机关是要承担责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河北 师大 教授孙燕山评论说。即使尚未能查出内鬼,笔者以为,当地公安机关也必须担当相关责任,对受害人给予公开倒歉,负责收回并销毁相关复制材料,并对复制扩散者依法追究。同时给予张丽平精神赔偿。尤其有责任直到查清真相,依法处罚。如果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拖而不查,应视为行政不作为,由上级予以督办,也可由张丽平诉讼法庭,以追究相关机关领导人的责任。

写到这儿,想起了一件旧事。一个文友因受不了丈夫的长期虐待向法院提及离婚诉讼。其中所记载受虐过程的日记作为重要证据提供给了法庭。没有不久便发现,这本日记在不少法官中被传阅,这颇令文友气愤。这一事件证明,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对于受害人的隐私,充满了窥私癖,不仅如此,还喜欢传播,将他人的爱恨情仇作为酒余饭后的谈资,把他人的悲伤痛楚作为消谴品,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理念,其实也是一种极其丑恶的意淫,是一种对公民权利的肆意亵渎。

强奸询问笔录泄露案或许正是某些干警窥私及虐待阴暗心理的大暴发,抑或与犯罪嫌疑人联手报复受害人的阴谋?

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5/20/content_3240306.htm

通联:刘效仁,安徽省砀山县道北东路45号,23530005578095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