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卫生局被起诉:不查致死输液 不移交非法行医


下属分局接报案不查致死输液 查实非法行医后不移交公安

济南市卫生局被起诉

侵权责任法》医疗维权新途径系列报道之二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10年6月23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民张士昌、刘震诉济南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该案是继叶卫东诉鹰潭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之后,医疗纠纷律师网在全国策划的按照国家法定渠道为受害患方维权新方略的第二案。

  据原告诉称

  二原告之子张熙程,7岁。因咳嗽于2009年11月12日、13日两次就诊于济南市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卫生室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过快为患儿输液,致患儿猝死。

  原告于当日(13日)电话向被告济南市卫生局的下属机构长清区分局报案,请求卫生分局查封卫生室应用的药物及输液器具,调查卫生室应用药品是何药品,同时请求调查患儿死因,卫生分局当天并没有去查封;次日(14日)原告又向该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查封卫生室应用的药物及输液器具,调查卫生室应用药品是何药品,并调查患儿死因,但该分局到目前也未查封相关物品,更未向原告告知患儿的死亡原因。只是事发后第4天,从110处追回了医方后补的用药处方。

  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书面申请被告济南市卫生局查处该非法行医行为。被告于2010年4月22日给原告《关于对张世昌、刘震有关信访事项的回复》,认定了卫生行政人员在现场没有找到给患儿注射的输液所剩余的输液瓶和注射器的事实、认定了村卫生室使用无护士执业资格的人给患儿打针以及村卫生室承认的事实。但是,被告没有针对原告在《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中列举的全部医疗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依据被告济南市卫生局《关于对张世昌、刘震有关信访事项的回复》已经认定的事实,足以证实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打针致死患儿张熙程,案发后隐匿或销毁重要物证输液瓶和注射器的事实。该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且造成就诊人员死亡,依法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再次书面申请被告依法将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被告至今不答复。

  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

  1、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及非医疗卫生人员的医疗违法行为、非法行医和伪造篡改病历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

  2、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非医疗卫生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据悉,该案定于7月14日在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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