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概述
户籍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在当今的中国,户籍制度是识别公民等级身份的唯一标准。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其后日趋刚性,成为铁的制度。是维系城乡二元结构最根本的措施,也是改革开放前各项制度措施中执行得最坚决、最有效的部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随着亿万农民离土离乡进入城镇就业,现行户籍制度受到了巨大冲击,它在一些局部与一些环节出现了松动。但是,总体上说,这项制度及其相关联的体系至今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户籍制度改革是今年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从本质上看,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即它将社会上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户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户籍制度使人口的迁徙不自由,由此限制了各种进步与交流发生的可能。户籍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被人为赋予了太多的“附加值”。现行户籍制度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对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人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也产生了一些腐败现象。为获得城市户籍而拉关系、向官员行贿的问题随处可见,据称一些城市为了弥补财政问题,还公开实行了户口买卖,明码标价!
户籍制度应该与时俱进
户籍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农业、发改、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配套和衔接措施,认真抓好涉及子女上学、承包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安置、宅基地和房屋确权、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研究,并要求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承包工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
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取消户口性质,才能真正实现公民法律意义上的身份平等。
可以说,户籍制度改革代表着中国城镇化历史进程的重要一步,但是,户籍制度改革并不是这一历史性转变的源头,而是这一历史性转变的催化剂和对这种转化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