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曹元,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赣榆县青口镇镇海西一路。
申诉人因不服(2010)赣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2010)连刑终字第0061号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事项:
1、 撤销(2010)赣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2010)连刑终字第0061号刑事裁定书。(下称108案)
2、 请求依据事实,依法追究所谓被害人万顺富的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
3、 依法依事实改判申诉人无罪。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 108案应定性为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认定并判决该案诸被告人聚众斗殴罪,是明显的错误认定和判决。
1、根据刑法的理论解释,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108案的诸被告人(申诉人曹元、张承光另论)之所以参加打斗,是在目睹了被告一方正遭受所谓受害人的施暴之惨景后,被激怒而突发的被动行为,属“自卫”行为。该案应定性为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而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定108案诸被告犯“聚众斗殴罪”,明显的有悖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一审法院照葫芦画瓢认定并判决本案诸被告人“聚众斗殴罪”是明显的错误定性与判决。
二、认定并判决申诉人曹元(女)、张承光聚众斗殴罪,缺乏主体要件,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系主观臆断的错误判决。
1、
光下班后已回到城西镇仙丘铺村张承光家,因此,108案的斗殴时,申诉人不在打斗现场,而远在25华里外的城西镇仙丘铺村,申诉人不但没有参与该次打斗,并且连目睹该次斗殴的情景都没有!何以犯了“聚众斗殴罪”?!
2、 申诉人无犯罪前科,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被捕前系交
警青支队辅警,多年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在单位一直受到领导与同志们的肯定与好评。
三、赣刑108案的打斗事件,是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数年历次办案不公、渎职包庇所谓受害人万顺富而培育制造的必然结果。
1、2002年5月始,申诉人家就在青口镇,文化东路租房经营(永久、雅迪)电动车,申诉人一家与周边邻里的关系融洽,相互帮助,和谐相处,一家生活快乐平安,经营红火。
2005年,万顺富也在申诉人家门市旁租房经营(吉祥狮)电动车.自此, “同行是冤家”这句古言便在万顺富与申诉人家之间得到了应验,万顺富仗其在赣榆县公安局退休的岳父之势,依仗祖籍本镇之本,毫无隐讳的公开叫嚣说:“坚决把曹广学从哪里来的赶回哪里去!”…
万顺富说到做到,自开始营业起,便时常用口头语言对申诉人家指桑骂槐,借打扫卫生故意将垃圾往申诉人家扫扬滋事挑衅,万顺富
的挑衅滋事行为周边皆知,并且持续至今仍然不变。
为保平安经营,安宁度日,申诉人一家一直采取无限度的忍让和回避态度。
2、申诉人一家的忍让没有感化万顺富贪婪独霸市场的野心,其得寸进尺,2007年夏的一天午饭后,(8月许)万顺富用自家中型面包车拉来五六人对申诉人堂哥曹守文(修理工)实施突袭,幸得邻居及当时在场的众多人的及时掩护和劝阻,才幸免一劫。
3、万顺富在该次施暴未得逞后的月许的一个清晨,万顺富又差其二弟上门滋事对申诉人家女店员高淑芬(58岁)实施殴打,在高淑芬遭暴力中,申诉人家人打了110报警电话,110到场后,并未按相关办理案件程序履行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勘察现场、调查搜取证据等工作,仅轻描淡写的说了些黑白不分、对错不辩的模糊话语,算是对该次治安案件的了结处理。
4、由于赣榆县公安局对万顺富数次挑衅、殴打申诉人家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予以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故万顺富欺辱申诉人家更加肆无忌惮!更加胆大妄为!
5、是日工商局人员离去后,万顺富又两次纠集数人,以同样的借口对申诉人家人施暴。申诉人父亲两次报警,110虽也两次出警,但是,像往次出警一样,青口镇公安派出所并未严肃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履行公务,仍是不分是非的糊涂敷衍几语拂袖而去!
万顺富上述的无端挑衅施暴行为,当时在现场的赣榆县工商局商广股赵同股长、邻居尹慧、殷东、马玉娜、徐大朵、中心村村长韦洪波、民警张洋等至今记忆犹新。(他们都可作证)
6、万顺富时刻对申诉人家拂尘寻隙,无事生非,在这种残酷的生活环境下,申诉人一家慎首愖足,尽管如此,还是无法摆脱万顺富的无端挑衅与欺凌!
赣刑108案案发头一天上午8时许,(2009年9月22日)申诉人父亲驾驶面的车到门市上班,经过万顺富门前时,(是必须经过的),万顺富妻子庄文玲推着电动车瞪着双眼有意直接撞上面的车左后部保险杠上,随之破口大骂,申诉人父亲明知是有意找茬滋事,故仍以“忍”为上,欲下车 “回避”,但是,就在申诉人父亲下车瞬间,万顺富帅早已等候在此的万洪光、(男)庄文玲、(女,万顺富之妻。)庄文玲的妹妹、(名不详。)另一男性,(姓名不详。)等五六人同时分别扑上申诉人家门市修理工李苏林、曹守文、(申诉人堂哥。)和申诉人的父亲。万顺富他们一阵恶撕强打后,致该三人身体不同程度的流血受伤,申诉人的父亲曹广学等三受害人即去了瑞慈医院检查治疗,随于即日上午持该三人治疗相关门诊病历发票、等证明材料,去青口镇派出所报案,并请求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以备鉴定后请求立案处理。然而,青口镇公安派出所当班民警朱孟德不予出具《委托书》,并告诉申诉人父亲说不用鉴定,拍个受伤部位照片就行了。
申诉人父亲等三受害人遂按当班民警朱孟德的指示反身去拍了照片送回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此时大约10点许,朱孟德已经离去,在班民警王康会叫陈建树接收,并当着申诉人父亲的面将相关照片放入抽屉。
申诉人父亲去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报案回来后,有人提醒说瑞慈医院的《门诊病历》在司法方面可能效力有限,故申诉人的父亲趁受伤尚未愈合即又去了赣榆县人民医院求医,经诊断与瑞慈医院诊断基本一致,申诉人父亲将该《门诊病历》保留在家,以备公安处理该案时呈换,至今该诊断书还在申诉人家中。
7、
万顺富丢下棍子双手掐住于淞的脖子按倒在地,被闻声赶来的邻居拉开时,于淞的脖子已被万顺富扣抓的多处皮肉破裂流血,此时有邻居告诉申诉人母亲说万顺富已打电话找人了,你快跑吧!在邻居的帮助下,申诉人的母亲推车带于淞逃跑到文化路和健康路交叉口时,巧遇申诉人门市职工下班后去自己书店也正路过到此的曹守文时,被万顺富纠集的打手追上了,如是万顺富手指着曹守文大声喊道:“就打这个穿白汗衫的”!申诉人的母亲趁万顺富的打手围打曹守文的时候给申诉人打了电话说:“你们在哪里,万顺富又带人来打我们了”!事有凑巧,恰在此时因申诉人母亲的手机无电而停止通话。(调取通话记录可以佐证)
此时的申诉人与张承光已下班去了远在25华里外的城西镇仙丘铺村。
申诉人远在异乡听得母亲又遭该案所谓受害人万顺富侵害的半截呼救电话,心中万分焦急,情急之下,张承光即给在青口镇的六叔张守壮电话,要他先去看看,随后,申诉人即与张承光骑车去了门市,当申诉人与张承光到达门市时,斗殴现场双方人员早已人散结束。
申诉人家鉴于前往数次被所谓受害人万顺富侵害后,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总包庇万顺富,不予处理和拒绝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等现实,因此申诉人家早已对赣榆县公安局青口镇派出所失去应有的信任,所以,108案案发后没有留取证据寻求法律保护的愿望,故只求医疗伤,而未能作法医鉴定。
四、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在办理108案中,实施了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
五、赣刑108案从侦查、起诉到判决,隐藏和淡化了该案的挑起、制造者万顺富的犯罪事实作用及责任,这种明目张胆的包庇犯罪行为,舆论哗然!!申诉人不服!!
1、万顺富为达到挤走申诉人家的门市独霸车辆经营市场,数
次纠集人员对上诉人家实施暴力侵害,是该案案发地周边众所周知的事实,赣榆县公安局110也曾为此多次出警,但青口镇公安派出所为了包庇所谓受害人,每次出警都没有按办案相关程序严肃处理,并且还隐瞒了报警电话次数,其包庇万顺富的用心昭然若揭!理应受到追究。
2、万顺富纠集暴徒多次侵害殴打申诉人家人及员工,致申诉人家人及员工身体受伤流血,而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总拒绝给上诉人家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而对万顺富却关怀服务备至,为什么呢?
3、上诉人家报案时所交的相关被万顺富殴打致伤的照片等证据材料,被青口镇公安派出所无端丢失?其真实目的是什么?
4、本案被告人李鑫在庭审中公开说:我的供述不是我自己所要说的话,全是他们编好了逼我照说和签字的。这说明侦查机关存在诱供、逼供行为,一审对此为何不作重新认定?
5、本案被告人曹守文在
6赣刑108案系万顺富首先挑起,此事实案发现场周边群众皆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为何不予调查收取该重要证据?
7上诉人家将该案发缘由及经过写入《控告信》,分别亲自递交、和邮寄给赣榆县、连云港市、江苏省、公安、检察院、法院、人大、政法委、纪检委等相关机关及首长,无一回音与反应!这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吗?是上级渎职?还是基层拦截信息?
8、上诉人无犯罪前科,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捕前系交警青口中队辅警,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却定性上诉人系“无业”,用意是什么?
9、本案所谓受害人,是因何原因遭到伤害?是他们因先到现场施暴而遭受反击受伤?还是他们因围观看热闹而遭受不应遭受的侵害?对此,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是如何认定和定性的?
10、赣刑108案的所谓证人童良德、蒋祖亮、王继营、米海清、冯世燕、包小芳、王中魏、龙维光、苗德艳、祁德军、王东港等,他们都不是现场目睹者,有的还是万顺富的亲属,他们依法没有证人资格,审判机关为何不予审查?!!
11、既然定性(2010)赣刑初字第108案为“聚众斗殴罪”案件,那么为何只制裁一方?!
此致
申诉人: 曹 元
附言: 该《刑事申诉状》已依法呈递赣榆县、连云港市、江苏省相关机关及中央巡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