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期房户恐吓拒搬迁户是“以弱欺弱”


    

购期房户恐吓拒搬迁户是“以弱欺弱”
盛大林

因为四户居民没有搬迁,导致开发商无法动工建房,买了期房的购房者无法搬入新居。26日,长春市卫明街附近棚户区四户居民家的周围被贴上多张公开信,该信将这四户居民的名字一一列举,并写着:“你们四户臭无赖,为了多要点不义之财,拒不搬迁,致使我们144户购房者三年住不进自己的房子,你们这样做,已经激起了大家的愤怒……”在落款处,还对这四户居民写了两句带恐吓意味的话:“我们住不进自己的新房,你们四户也别想在自己的房子里住安稳。你们一天不搬走,就让你们四户一天不安宁。”一位居民分析,估计是购房者心里不平衡,所以才找这四户居民撒气。(据6月29日《城市晚报》)

采取滋扰、恐吓等方法逼迫“钉子户”搬迁,是拆迁办或开发商常用的手法,现在,购房户也开始效仿了。

花钱订购了期房,却迟迟不能动工,着急、闹心都是可能理解的,但那些购房户应该去找谁?当然应该是开发商,因为他们买的是开发商的期房,跟他们签订购房合同的也是开发商。我相信,合同上肯定写明了交房的期限以及违约的责任。如果过了交房期限而没有交房,购房户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只要合同的约定是公平公正的,购房户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如果开发商拒绝赔偿,那么购房户可以将其告上法庭。

当然,开发商未能如期动工并按时交房与四户居民拒绝搬迁可能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拒绝搬迁是因为他们与开发商还没有达成协议。四户居民这样做是依法维护合法的权益,而不是“为了多要点不义之财”。开发商既然与购房户约定了交房的时间,那就应该尽快与搬迁户达成协议;如果未能按期交房,那就应该承担责任。总之,购房户与开发商之间是合同关系,搬迁户与开发商之间是交易关系——路是路,桥是桥,购房户与搬迁户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举一个浅显的例子:有人预订了一辆轿车,但没有按时提到货,汽车制造厂说这是因为钢厂涨价太厉害,它们没有买到便宜的钢材,所以没有按时生产出汽车——难道订车者应该去找钢铁厂理论吗?

上述道理很简单,购房者未必不懂。那他们为什么要去滋扰甚至恐吓拒绝搬迁的居民呢?有一种解释最合乎逻辑,那就是购房户认为搬迁户比开发商“弱小”,好欺负——他们拿开发商没办法,就拿搬迁户撒气。而购房户选择这种“专捏软杮子”的方法,可能也是因为他们自己在开发商面前也是弱者。也就是说,购期房户恐吓拒搬迁户,其实是“以弱欺弱”。

强者欺负弱者令人气愤,而弱者挑衅弱者则让人悲哀——同为弱势者,相煎何太急!

当然,长春这件事儿的真相还不是太明朗。那封公开信虽然是以购房户的名义写的,但未必真是出自购房户之手——开发商假托其名,也是可能的。我真希望,这是一出冒充的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