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带头守法、依法行政!
【中心思想:商业银行对个人存款收取零钞清点费违法】
今日(2010-06-04) 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收取零钞清点费” :“近期,部分银行对个人客户收取零钞清点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立即召集有关机构对此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各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据了解,考虑社会反映等因素,有关银行已经主动暂停了相关收费,对于其它同类问题也在一并清理规范。各银行表示,今后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将慎重考虑,广泛征求意见,审慎出台,着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有学界同行对此表示满意,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和各银行今后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会慎重考虑了。我对此不敢苟同。我认为取零钞清点费不是慎重不慎重的问题,不是是不是按市场规则办事的问题,而是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更加严重的是,我们的国家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先是认可,后来迫于舆论压力,也仅宣布暂停。我说他们开始是认可,是有事实根据的。
此前有媒体报道(5月24日《京华时报》):“北京市民曹女士不久前到农业银行存了300个1元硬币到个人账户上,银行收了她6元手续费。对此,银行解释说,清点硬币要收费,200个硬币就要收5元,每增加100个,加收1元。发改委价格司工作人员解释称,商业银行可以对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商业银行自定。”
发改委价格司工答复的核心内容是:“商业银行可以对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收费”!
我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表示极大遗憾!
中央在上个世纪就提出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还号召我们要提高执政能力,不懂法怎么提高?回答“商业银行可以对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收费”起码是不懂法;不是斩钉截铁禁止商业银行对个人收取零钞清点费而只是暂停,起码也是不懂法——如果不是有法不依!
我现在就将有关法律条文摘录于下: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银行收储一元硬币时要以另付费为前提,就是变相拒收人民币!
希望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带头守法、依法行政!中国的银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