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54)


  1、报批类减免税:

  (1)基本规定: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2)报批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②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③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报送机关: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4)报批结果: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②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③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